這不是一頁公關文。43 題全部是實際被問過的問題,每一題的答案都要交出一樣具體的東西:一條法律、一個數字、一個判斷標準,或一句「這件事你不必花錢」。
如果你現在很急、腦袋很亂,建議直接從第一區開始看。那七題裡有三題的答案是:你可能不需要委託徵信社。
PART 1 · 委託前
多數糾紛不是發生在調查現場,而是發生在第一通電話:價格沒問清楚、範圍沒定清楚、目的沒想清楚。這一區把三件事前置處理完。
徵信費用由三塊組成:人力成本 + 執行費用(交通、停車、過路、餐宿、器材)+ 報告製作。依業界公開行情整理:跟監與行蹤查證約 NT$5,000–15,000 一日,多人輪班跟監單日約 NT$16,000–20,000(未含執行費用);外遇蒐證 NT$30,000–150,000;尋人查址 NT$15,000–100,000;婚前徵信 NT$30,000–80,000;工商徵信 NT$50,000–300,000。
以上為業界公開行情之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依個案評估後書面報價。報價落差多半來自假設不同:一人跟監與三人輪班差三倍,市區日間與跨縣市過夜也完全不同。脫離範圍談價格沒有意義,比價方法見收費標準與費用試算工具。
初次諮詢可以匿名,我們不會要求你先傳身分證。但正式委託時必須做身分確認——這不是為了刁難你,是為了擋掉「替第三人查人」的案件。跟蹤者、債務糾紛的討債方、想找到前伴侶的施暴者,都會用第三人的名義來委託。不做身分確認的業者,等於把你也放在同樣的風險裡。
保密的具體做法是三層:簽雙向保密協議(你保密、我們也保密)、案件資料分級存取、結案後依約定返還或銷毀原始素材並出具書面確認書。這些應該寫在契約裡,而不是口頭保證。程序細節見委託流程頁。
有,而且不少。常見四種:一、目的還沒想清楚——你還沒決定要離婚、求償還是維持婚姻,這時候蒐到的證據多半會擺著過期。二、資料自己查得到——公司登記、營業項目、董監事到 findbiz.nat.gov.tw 免費查,訴訟紀錄到 judgment.judicial.gov.tw 免費查。
三、該先問的是律師——案件已進入或即將進入訴訟時,應由律師先界定「要證明什麼」,調查才不會做白工;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laf.org.tw)申請。四、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案件——恐嚇、跟蹤騷擾、詐欺,報案比自費調查有效。更多免費管道見官方求助資源。
PART 2 · 婚姻
這一區的核心不是「怎麼抓」,而是「抓到之後你要用它做什麼」。證據的規格由用途決定,用途不定,蒐證就是在燒錢。
先做三件事:一、寫下時間軸——哪一天開始晚歸、哪一天手機開始反扣、哪一次出差對不上。日期會變成後面所有判斷的骨架。二、保全你合法持有的東西——你自己手機裡的對話、共用帳戶的刷卡明細、你名下車輛的行車紀錄器、家裡的門禁或監視紀錄。三、先不要攤牌。
更重要的是三件絕對不要做的事:不要翻對方手機或登入他的帳號(刑法第 358、359 條)、不要在對方車上裝 GPS(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不要闖進他人住處或旅館房間拍攝(刑法第 306 條)。這三件事會讓你從原告變成被告。做法見婚姻與配偶權調查。
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鍵在「情節重大」四個字,而法院判斷情節重大,看的不是單一畫面,是持續性、排他性與親密性。
所以一張在餐廳同桌的照片通常不夠。實務上比較有分量的,是可以串成連續紀錄的素材:不同日期反覆同進同出特定地點、深夜進入住處後隔日清晨才離開、以配偶或情侶稱謂往來的訊息、共同旅遊與共同財務支出。單點畫面要靠時序表才會產生意義。求償規格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
依實務觀察,多數判賠金額落在 10 萬–60 萬 之間。概略級距是:僅有曖昧訊息往來約 1–10 萬;有證據支持的親密約會約 10–30 萬;穩定婚外關係約 30–60 萬;同居或公開以伴侶身分往來約 60–100 萬;育有子女等情節重大者可能逾 100 萬。
必須講清楚:這是法院個案裁量的結果,不是保證金額。影響因素包括婚姻存續期間、有無未成年子女、第三人是否明知有配偶、行為的持續時間與公開程度、雙方的資力,以及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具體舉證。任何業者向你保證「一定判多少」,都是在賣你不存在的東西。詳見配偶權求償頁。
有意義,但戰場換了。通姦在刑事上已經除罪,所以「捉姦在床」那一套過去為了成立刑事犯罪而生的作法,現在既沒有刑事上的必要,風險也沒有變小——闖入住宅仍然是刑法第 306 條,偷拍非公開活動仍然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現在真正的戰場在民事侵害配偶權(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以及離婚事件中的有責性與財產安排。民事要的是「情節重大」的持續性證據,不是一個戲劇性的現場。換句話說,需要的是一份時序完整、來源乾淨的紀錄,不是一場衝突。
不可以自行闖入。未經有權同意進入他人住宅、旅館房間或其他私人空間,可能構成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在裡面拍攝,另外涉及刑法第 315 條之 1的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
通姦除罪之後,也不會再有「現行犯」的理由讓警方陪同你進入房間。實務上更常見的結果是:闖進去之後,你拿到的畫面不見得能用,卻先給了對方一份對你提告的材料,離婚與求償的談判位置反而變差。正確的替代做法是在合法範圍內建立連續性紀錄,見法律邊界三級分類。
可以查的是能與公開資料或可觀察事實比對的部分:任職公司是否存在、職稱與營業項目是否與陳述相符(findbiz.nat.gov.tw)、有無公開的訴訟紀錄(judgment.judicial.gov.tw)、對外的社會關係與生活型態是否與說法一致、是否有其他同時進行的親密關係。
不能查的同樣要講明白:戶籍謄本、通聯紀錄、金融往來明細、健保就醫紀錄,都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不得違法蒐集。任何業者說可以幫你調這些,你要擔心的不只是他違法,而是他哪天也會把你的資料賣掉。範圍與方法見婚前徵信與背景查核。
PART 3 · 法律與證據
這一區是整頁最重要的部分。蒐證的方法錯了,你損失的不只是那筆錢——你會同時失去證據能力和自己的清白。
沒有任何業者能保證法院一定採用。法院審酌的是三件事:證據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與待證事實有沒有關聯性、以及採用它是否會嚴重侵害他人權利。徵信報告本身在民事訴訟中通常以書證與影像素材的形式呈現,法官仍會獨立判斷。
能提高被採用機率的做法很具體:取得方式站得住、時間與地點可追溯、每一份素材都能對應到時序表的哪一筆、資訊來源分成「公開查證」與「現場觀察」標示清楚、以及把已查證事實與尚待查證的推論分欄陳述。一份把推測寫成結論的報告,反而會削弱可信度。若已進入訴訟,建議先委任律師界定待證事實,見委託流程。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密碼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可能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例如把對話截圖下載、把訊息刪掉),可能構成刑法第 359 條。手機、雲端硬碟、通訊軟體的帳號都在範圍內。
更麻煩的是連鎖效應:這類證據送進法庭,等於自己承認了取得方式;對方可以據此對你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在民事上反過來主張你侵害他的隱私。原本你是被害人,最後變成兩案並行。不要為了證明對方不忠,把自己送進偵查程序。替代作法見婚姻調查頁。
要看你是不是「通訊的一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也就是說,你本人參與的對話,在非為不法目的的前提下錄音,通常不會構成違法監察。
但兩個前提要注意:一、「非出於不法目的」是條件——為了要脅、散布或勒索而錄,就不在範圍內。二、你不在場的對話不能錄——在客廳放錄音筆錄下你不在場時他人的談話,可能構成通保法第 24 條的違法監察,也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竊錄非公開談話。分級整理見法律邊界頁。
這是第二級、須個案審查的項目,不是一句話可以回答的。刑法第 315 條之 1 保護的是「非公開活動」;在馬路上走路、進出公共出入口,原則上不屬於非公開活動。但判斷不是只看地點,還要看持續時間、密集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有沒有用器材去拍攝一般人看不到的角度。
把鏡頭從公共空間伸向住宅窗內、旅館房內,即使人站在馬路上,也已經進入非公開活動的範圍。另外,如果跟拍的目的與方式落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要件(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使人心生畏怖),則是另一個完全不同的問題。所以我們的作法是逐案評估、設定範圍與停止條件,而不是接了就跟。
這裡有一個多數人誤解的地方:民事法院有時候確實會採用違法取得的證據,因為民事訴訟沒有像刑事訴訟那樣嚴格的證據排除法則,法院會權衡證據價值與侵害程度。但嚴重侵害他人重大法益者,仍可能被排除。
真正的重點在後半句:法院願意看,不代表你取得的方式就合法了。民事證據能力與刑事責任是兩條獨立的線。實務上最糟的情況是——你拿到一份法官願意採用的照片,同時收到一張刑事傳票,然後對方在民事庭上用你的違法行為,主張你也有過失、要求酌減賠償。這就是為什麼取得方式從一開始就要乾淨。
不可以。戶籍資料、電信通聯紀錄、銀行金融往來、健保就醫紀錄,都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個人資料,其中就醫與病歷等更屬於特種個資,蒐集、處理與利用都有嚴格限制。徵信社沒有任何法律地位可以調取這些資料,能拿到的路徑只有一種:向有權限的人非法取得。
所以當一家業者告訴你「這個我們有管道」,你要聽到的訊息是:他有向內部人員買賣個資的往來關係。今天他能買別人的,明天他也能賣你的。這是我們一律拒接的項目,也是挑選業者時最快的一道篩子——問他這一題,聽他怎麼回答。
會,而且是三重風險。一、刑事面: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公開散布,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若散布的是竊錄所得的影像,另有相關罪責。二、個資面:公開他人姓名、任職單位、車號、住處等資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訴訟面,也是最被低估的一面:你一旦公開散布,對方立刻取得反擊材料,可以對你提告,也可以在民事庭主張你已藉此獲得情緒補償、請求酌減賠償金額。很多原本勝面很大的案件,是在按下傳送鍵之後翻盤的。證據的用途是給律師和法院看,不是給群組看。相關風險整理見配偶權求償頁。
PART 4 · 尋人
尋人案件的風險不在「找不找得到」,而在「找到之後你要做什麼」。所以我們的第一關永遠是資格審查,不是報價。
合法可以做的,是把公開可得資訊、社會關係網絡與現地查訪三條線交叉比對:舊地址周邊的訪查、工作與同業關係、公開社群留下的足跡、車籍與商業登記的公開部分、以及既有線索的時間比對。做不到、也不會做的是直接調戶籍謄本或通聯——那是個資法的紅線。
時間差距極大,取決於三個變數:最後確認的時間點多久以前、失聯者是否主動迴避、以及你手上有沒有姓名以外的識別資訊(曾住地址、任職單位、車號、共同友人)。業界公開行情約 NT$15,000–100,000,區間這麼寬就是因為這三項差異;此為業界公開行情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依個案評估。詳見尋人與查址協尋。
不會。所有尋人案件在報價前要先通過三個問題:你和對方是什麼關係、你為什麼要找、找到之後你打算做什麼。答不出來或答案閃爍的案件,我們不接。
明確拒絕的類型包括:受保護令限制的相對人想找聲請人、分手後想找回前伴侶住處、以討債或逼迫為目的、以及任何帶有恐嚇、騷擾或控制意圖的委託。理由不只是道德——協助這類尋人,可能讓委託人與我們同時落入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範範圍,而且真的出事時,責任不是一句「我只是幫忙找人」可以脫身的。審查標準見尋人頁。
不是。這兩種情況請立即撥 110 報案,不要先花時間打給徵信社。警察機關有失蹤人口的查尋系統、可調閱路口與大眾運輸的監視影像、可跨轄區協調,這些都不是民間業者能做的,而走失案件的黃金時間以小時計算。
報案時盡量提供:最後出現的時間地點、當日衣著、慣常路線與可能前往的舊居、健康與用藥狀況、以及近期照片。報案之後若仍需要民間協助擴大訪查,我們可以在警方程序之外做補充性的現地查訪,但順序不能顛倒。官方管道見官方求助資源。
可以做的是進入法律程序:確認送達地址以利支付命令或起訴狀送達、提供財產線索供律師評估是否聲請假扣押、必要時聲請證據保全。找到人的價值在於讓程序跑得動,而不是讓你去堵他。
不能做的很明確:不得自行到住處或工作場所堵人、不得張貼或散布欠債訊息、不得對第三人(家屬、雇主、鄰居)施壓。這些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強制或跟蹤騷擾,結果往往是債權沒拿回來、自己先吃上官司。我們交付的資料以「可供法律程序使用」為限,並會在報告中寫明這一點。
這是尋人案件最常見的結局之一,我們的處理原則是:先確認對方的意願,再決定要不要把地址交給你。對於失聯親屬、舊識這類非訴訟目的的委託,我們通常建議採取中介轉達——由第三方代為傳達你的訊息與聯絡方式,把選擇權留給對方。
如果對方明確表達不願被聯繫,而委託目的又非為法律程序所必要,我們會結案並說明理由,不會交付精確住址。這一點在委託前就會先講清楚,寫進委託範圍。強行接觸的代價你承擔不起:一旦被認定為反覆、持續、違反意願且使人心生畏怖,就進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範圍。
PART 5 · 企業
工商徵信有一半的內容你可以免費查到。我們的價值在於把公開資料查不出來的那一半補起來,並把「事實」與「訊號」分開告訴你。
自己可以免費查的部分不少: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findbiz.nat.gov.tw)看公司是否存在、狀態是否核准設立、資本額、代表人、董監事、營業項目與歷次變更;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judgment.judicial.gov.tw)看有沒有相關訴訟。這兩個動作不用花一毛錢,卻能擋掉相當比例的問題對象。
要付費調查的通常是三塊:營運跡象的現地查證(登記地址是否為空殼、實際營運規模與登記是否落差)、關係人網絡(負責人與其他公司的交叉關係、疑似實質受益人)、以及商譽與履約情況的側面查訪。業界公開行情 NT$50,000–300,000,為行情整理而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依個案評估。範圍見企業與工商徵信。
有幾類訊號值得注意:付款節奏由準時轉為分批、要求延長帳期同時又擴大訂單、窗口人員短期內大量更換、登記地址與實際辦公處所不一致、突然變更公司名稱或負責人、以及近期出現票據或給付之訴的訴訟紀錄。
但請注意用詞——這些是訊號,不是結論。任何一項單獨出現都可能有正常解釋。我們在報告裡會把「已查證事實」與「尚待查證訊號」分成兩欄,就是為了避免你把訊號當成事實去做決策。你要知道的是自己在賭什麼,而不是聽一個聽起來很篤定的推測。做法見工商徵信頁。
要看三個要件是否同時成立: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措施加以保密)。三者缺一,法律上就不是營業秘密。
實務上最容易破功的是第三項。如果那份名單全公司都能自由下載、沒有權限分級、沒有保密約定、離職時沒有交接與刪除程序,那麼很難主張你採取過合理保密措施。所以這類案件的第一步不是蒐證,是盤點你自己的保密措施。時序建立與證據保全的做法見營業秘密與智財侵權。
原則是與職務相關、比例相當、且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做的例如:學經歷與任職期間的查核(向前雇主查證應取得同意)、公開的專業證照、與職務直接相關的公開司法紀錄、以及對外公開的言論是否與職務風險相衝突。
不能做的包括: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對此有明文限制)、調閱醫療與病歷等特種個資、查詢通聯與金融紀錄、以及蒐集婚育計畫、宗教、政黨等與職務無關的資訊。查核程序本身也要留下紀錄,避免日後爭議。細節見職前與員工查核。
可以,但範圍限定在公開可觀察的事實:離職員工是否登記為競爭公司的負責人或董監事(findbiz.nat.gov.tw)、是否以該公司名義對外營業、公開通路上的招攬與報價行為、以及在公開場合的招募言論。這些資料可以用來評估是否構成違約或不正競爭。
不能做的是:入侵對方的通訊或帳號、監聽、竊錄非公開會議、或以誘騙方式取得內部資料——這些不但違法,取得的東西在訴訟上也會成為對方反打你的材料。另外提醒,競業禁止條款本身的效力要看期間、地域、職務範圍與有無補償是否合理,蒐證之前先讓律師確認條款站不站得住。參考營業秘密頁。
PART 6 · 安全
這一區的每一題,第一個動作都不是委託調查。順序錯了,會同時損失金錢與時間。
立刻打 165,同時聯繫轉出銀行辦理止付與圈存。時間是唯一變數:款項一旦被層轉提領,追回機率大幅下降。接著保全所有紀錄——對話、匯款單據、對方提供的網址與帳號、通話時間,不要刪除、不要封鎖後清空。
依警政署 165 打詐儀錶板,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2 月累計受理約 16.2 萬件、財損約新臺幣 893.26 億元;2025 年 8–12 月財損 327.7 億元,較 2024 年同期的 629.3 億元下降。這個量級說明一件事:你不是特別笨,這是規模化的犯罪產業。先報案,之後如有民事求償或對象查證需求再談。見反詐與人身安全。
可以,而且大部分你自己就能查。三個動作:一、把對方宣稱的公司名稱或統編丟進 findbiz.nat.gov.tw,看是否存在、營業項目是否相符;二、把平台名稱、LINE 帳號、匯款帳戶丟進搜尋引擎與 165 反詐騙宣導網(165.npa.gov.tw)比對;三、把對方的照片做反向圖片搜尋。
典型警訊:只能用單一通訊軟體聯繫、拒絕視訊或每次都有理由、宣稱有內線或保證獲利、要求匯入個人帳戶而非公司帳戶、以及「先小額出金讓你嚐甜頭」。只要出現「保證獲利」四個字,後面不用再看了。已經匯款請直接打 165。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要同時符合四個要件: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且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八大樣態包括: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盯梢守候尾隨接近住居所、學校或工作場所;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干擾;要求約會聯絡追求;寄送留置展示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物品;告知或出示有害名譽之訊息物品;濫用個資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服務。
符合的話請報警,可聲請保護令。你要做的是記錄:每次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對方行為、有無目擊者、截圖與錄影。紀錄的完整度直接影響保護令的核發。自保作法見反跟蹤頁。
先確認一件事:你可以檢查自己所有或合法使用的物品,這是第一級、可直接執行的項目。檢查範圍通常包括車輛的保險桿內側、底盤、行李廂備胎槽、椅下與車內電源孔,以及隨身包袋的夾層。
如果真的找到,先不要立刻拆掉丟棄——那是證據。正確順序是:拍照記錄位置與外觀、保留原狀或妥善保存、報警。對方在你車上裝設追蹤器,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的見解,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那是刑事案件,處理它的是警察不是你。偵測與後續程序見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
三個原則:不要付錢、不要刪除、立刻報案。付錢幾乎不會結束,只會確認你會付——這就是所謂的二次勒索。刪除對話則會消滅你的證據。請完整截圖保存對話、帳號、時間、金流索求的內容,然後撥 110 報案;若涉及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113 可協助保護令與安置。
同時做三件自保:更改所有相關帳號密碼並開啟兩步驟驗證、檢查裝置是否有異常登入、告知一位你信任的人你的處境。這類案件的處理核心是刑事程序與平台下架,不是付費調查;我們能做的是協助整理時序與素材索引以利報案,並在必要時銜接官方資源。
PART 7 · 契約
這個行業的糾紛九成出在契約。以下五題是你在簽名之前該逐項確認的內容。
至少八項:一、公司全名、統一編號與負責人(不能只寫商號或個人);二、調查範圍與明確的排除事項;三、投入人力、期間與回報頻率;四、交付物清單(報告、時序表、素材索引、來源說明);五、費用總額、執行費用上限與付款節點;六、追加須經書面同意;七、停損條件與終止後的結算方式;八、保密義務與結案後資料的返還或銷毀程序。
另外要確認的是:有沒有一條寫著「本公司不承接違法手段之調查」。這句話對你的保障,比任何口頭保證都實在。逐條說明見委託流程與契約保障。
不建議先付全額。合理的節奏是:簽約後預付一部分、分階段制的期中款、交付驗收後付尾款。付款方式建議走可追溯的管道(匯款至公司帳戶並取得單據),公司帳戶名稱應與契約上的公司全名一致。
三個應該立刻停下來的要求:一、簽約前要先付訂金才願意評估;二、只收現金、不簽約、不開發票;三、要求匯入個人帳戶。這三者不只是風險,而是日後發生爭議時你幾乎無從主張的處境——你連對方是誰都證明不了。付款結構完整說明見收費標準頁。
這正是停損條款存在的理由。契約裡應該事先寫明:委託人可在哪些時點終止、終止時已執行部分如何結算、已發生的執行費用如何核實、以及已取得的素材如何交付或銷毀。有這一條,中止就是照約定執行;沒有這一條,中止就是談判,而談判時你的處境通常比較差。
反過來說,我們自己也會用停損條款:執行到約定節點若判斷方向不可行,我們會主動提出停止並結算,而不是繼續消耗你的預算去換一份沒有用的報告。把停損寫進契約,對雙方都是保護。
依契約辦理,而且是書面的。契約中應載明三件事:原始素材的保存期限、期限屆至後採返還或刪除、以及銷毀完成後出具書面確認書。你可以要求指定返還而非留存,也可以要求縮短保存期限。
這一點值得你在比較業者時特別追問。如果一家公司連保存多久、怎麼銷毀都說不出來,那你交出去的對話紀錄、照片與個人資訊,未來會流向哪裡沒有人知道——而這在這個行業裡不是假設,是實際發生過的事。程序見資料返還與銷毀。
先分清楚兩種情況。合理的追加:範圍確實擴大(目標移動到其他縣市、需要增加人力輪班),此時應提出書面說明、新的金額與你的書面同意,同意之後才執行。不合理的追加:沒有範圍變動、以「快要拍到了」「再一天就有」為由要求補款,或暗示不補款就無法交付已取得的素材。
第二種有個名字叫二次勒索,是這個行業最常見的糾紛型態。防範方式在簽約時就要做完:契約寫明總價、執行費用上限、追加須書面同意、以及已執行部分的素材歸屬。遇到這種狀況,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並依契約主張;金額較大時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laf.org.tw)諮詢。更多陷阱整理見如何挑選合法徵信社。
CONFIDENTIAL INTAKE
接下來的對話會很短:你說發生了什麼事,我們告訴你這件事在法律上做得到哪裡、大概多少錢、以及有沒有不用花錢的做法。不收費、不需要證件、不需要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