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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NVESTIGATION BUREAU
首頁尋人與查址協尋
CASE FILE · 尋人與查址協尋 · P-SERIES

找到一個人不難,
難的是你有沒有資格找。

在動用任何資源之前,請先誠實回答三個問題:你和對方是什麼關係、找到之後你要做什麼、對方有沒有可能是刻意不想被找到。這三個答案決定了案件的可行性、決定了合法與否,也決定我們接不接。

尋人是所有調查類型裡最容易被濫用的一種。同一套查址方法,可以用來找回失聯二十年的手足,也可以用來堵在別人家門口。所以我們把審查放在報價之前——先確認目的,再談方法與費用。目的不正當的尋人,價錢再高我們也不接。

3 問
關係、目的、對方意願。這三題答不出來,我們不會報價,也不會開始查
110
失蹤且可能有生命危險,請先報案。警政系統有付費調查拿不到的資料庫與協尋機制
0 筆
戶籍謄本、通聯紀錄、入出境紀錄——不提供、不代查、不轉介,沒有例外
15K–100K
業界公開行情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依線索完整度與範圍個案評估

ELIGIBILITY · 委託資格審查

為什麼我們要先審查你,而不是先收你的錢。

因為尋人這件事,被拿來做跟蹤騷擾與暴力討債的比例,遠高於這個行業願意承認的程度。我們無法事後補救一個已經交出去的地址,所以只能在交出去之前把關。

問題一:關係

你和對方是直系血親、旁系親屬、前配偶、債權人、還是沒有法律關係的舊識?關係不同,你在法律上能主張的正當利益完全不同,我們能揭露的資訊層級也完全不同。沒有關係不代表不能找,但需要更強的理由。

問題二:目的

找到之後你要做什麼?請具體說。「我想確認他還活著」「我要送達法院文書」「我要請他回來簽拋棄繼承」是可以處理的目的;「我要去問清楚」「我要讓他知道我沒放棄」則需要更深入的討論——這兩句話後面,常常接著的是反覆接近與糾纏。

問題三:對方的意願

對方是「失聯」還是「躲你」?這兩件事在技術上很像,在法律與倫理上是相反的。如果過去曾有明確的拒絕、封鎖、搬遷、更換號碼、甚至聲請過保護令,那麼這件事的性質已經改變,我們會直接拒絕。

下列六種委託,我們一律不接

一、對方曾對你聲請保護令或提出騷擾告訴者。二、以催討、堵人、上門施壓為目的者。三、以報復、公開羞辱、散布對方資訊為目的者。四、為追求、挽回、持續聯繫已明確拒絕之對象者。五、委託人身分或關係無法合理說明者。六、要求我們直接交付地址、工作地點、子女就學地點而不接受轉達機制者。這六條寫在我們的委託契約裡,不是口號。

我們也提醒一件事:反覆接近、尾隨、持續傳訊,即使動機是善意的,仍可能落入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行為樣態。「我只是想見他一面」在法庭上不是抗辯理由。相關的構成要件與八大樣態,我們整理在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頁面,建議你在委託前先看過。

CASE TYPES · 六種案型

不是所有的「找人」都是同一件事。

線索的形態不同、法律的限制不同、可行性也差了好幾倍。先找到你的案型,再判斷值不值得花這筆錢。

案型 01 · 可行性中等

失聯親屬(父母、子女、手足)

通常有共同生活史、共同親友、舊地址、就學或就業軌跡可循,是線索密度最高的一類。常見的委託原因是繼承事件、長輩病危、或戶籍程序需要對方出面。

法律限制:即使是直系血親,也不代表我們可以替你調閱對方的戶籍遷徙紀錄;戶政資料的申請有法定的資格與程序,徵信社不在其中。若你本人具備申請資格,正確做法是自己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需要付錢給任何人代查。

案型 02 · 請先報案

失智長者走失

這不是徵信案件,是報案案件。黃金時間以小時計算,越晚啟動,可搜尋的範圍就以平方公里的速度擴大。請立刻撥 110,並準備近期清晰照片、走失時的衣著、慣走路線與可能的目的地。

為什麼不是找我們:警方可以調閱監視影像、可以發布協尋、可以串接社政與醫療通報系統,這些機制民間業者一律沒有。我們能提供的是事後的路線重建、周邊商家與里鄰的訪查協助,而且應該在報案之後、與警方程序並行,不是取代它。

案型 03 · 審查最嚴

久未聯繫的舊識(同學、同袍、恩人、故人)

技術上難度高——中斷太久、線索多半是數十年前的資訊;倫理上風險更高,因為你和對方之間沒有法律關係,對方也沒有回應你的義務。

我們的處理方式:這類案件只做「轉達」,不交付地址、不交付工作地點。我們以中立第三方身分聯繫對方,說明是誰在找、為什麼找,由對方決定要不要回應。對方說不,案件就結束,費用照結。這是這類委託應該有的結局。

案型 04 · 先確認你的工具

債權對象(借款人、連帶保證人、被告)

關鍵不在於找不找得到人,而在於你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如果你已經有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或本票裁定,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可以查調財產、所得與投保資料——那是比任何徵信社都更有效、而且合法的工具。沒有執行名義的,先花錢取得執行名義,不要先花錢找人。

法律限制:債權合法,不代表催討手段合法。找到人之後若出現反覆撥打、堵人、上門張貼、通知對方親友或雇主等行為,可能觸犯刑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我們不承接以催討施壓為目的的委託,也不會把地址交給打算這樣做的人。

案型 05 · 情感風險高

生父母尋親/被收養者尋親

優先管道不是徵信社。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機構與社政主管機關對收出養資訊有保存與居間聯繫的機制,且具備專業的心理準備與陪伴流程——這是民間調查完全不具備的部分。請先走這條路。

我們的角色:在官方與媒合機構管道已經用盡、或線索斷在公開資訊層面時,作為補充。同時必須先講清楚:雙方都有拒絕的權利。找到而被拒絕,是尋親案件中相當常見的結果,事前的心理準備和調查本身一樣重要。

案型 06 · 受國境限制

海外失聯

台灣的調查權限止於國境。境外的查訪受當地法令規範,不能把台灣的做法直接套過去;同一個動作在不同國家,可能只是合法查訪,也可能是刑事犯罪。任何宣稱可以在境外「什麼都查得到」的說法,請當作警訊。

優先管道:涉及人身安全或急難狀況,應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與我國駐外館處的急難救助管道;若牽涉跨國投資或交友詐騙,請先撥 165,並參考詐騙查證與人身安全頁的處理順序。我們能做的是境內端的資訊整理、匯款軌跡的時序建立,以及協助你把資料整理成官方管道看得懂的格式。

EMERGENCY FIRST · 急迫案件

失蹤且可能有生命危險,請先打 110。

這一段我們寫得直接一點,因為含糊其詞對你沒有好處:在急迫的失蹤案件裡,付錢給徵信社不會比報案更快,而且可能更慢。

警政系統有的東西,你付錢也拿不到

失蹤人口查尋機制、監視影像的調閱權限、跨轄區的協尋通報、與社政及醫療體系的通報串接——這些都建立在公權力之上,不會因為你付費就開放給民間業者。任何業者暗示自己「有管道」可以取得這些資料,那個管道要嘛不存在,要嘛違法,而違法取得的資料最後會變成你的問題。

符合以下任一項,請立即報案

  • 失蹤者為兒童、少年、失智或身心障礙者
  • 失蹤前有自傷、輕生意念的表達或跡象
  • 有遭挾持、拘禁、脅迫的疑慮
  • 需要規律服藥或有慢性病、行動不便
  • 失蹤情境反常:車輛、證件、手機留在原處
  • 最後聯繫內容出現求助、恐懼或異常訊息

報案時請準備這些,可大幅加快處理

  • 近三個月內的清晰正面照片
  • 失蹤當日的衣著、隨身物品、車輛車號
  • 最後出現的時間、地點與目擊者
  • 慣走路線、常去地點、可能投靠的親友
  • 健康狀況、用藥、身心科就醫情形
  • 最後的通訊內容截圖與通話時間

報案與委託調查不是二選一。正確順序是:先報案取得受理紀錄,讓公權力的協尋機制開始運作;同時如果你需要有人協助做周邊訪查、監視器所在位置的盤點、舊址與人際網絡的清查,這些勞力密集但不需要公權力的工作,可以並行委託。我們在官方求助資源整理了 110、113、165 以及各類保護與扶助管道的完整對照,建議先看那一頁。

DATA SOURCES · 資訊來源

我們合法能用的,與一律沒有的。

把這兩張清單拿去問任何一家徵信社。如果對方在右邊那張清單上點頭,你要擔心的就不只是錢了。

合法可用的資訊來源

  • 公開登記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政府公報與公告
  • 你本人合法持有的素材:舊書信、照片、通訊錄、帳單、紀念冊、共同親友的聯絡方式
  • 公開的網路足跡:公開社群貼文、公開網頁、公開的職業或作品資訊,並做存證與時間標記
  • 實地查訪:舊址周邊、公開場所的合法訪查——不冒充公務人員、不侵入住宅(刑法第 306 條)、不施用詐術取供
  • 交叉比對與時序重建:把零散的公開資訊拼成可驗證的軌跡,這是尋人真正的技術所在

我們沒有、不代查、不轉介

  • 戶籍謄本與遷徙紀錄——申請資格有法定限制,徵信社不在其中
  • 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手機定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明文限制
  • 入出境紀錄——本人可依規定申請自己的紀錄,任何人都不能申請他人的
  • 健保就醫紀錄、金融往來明細、稅務資料——個資法保護範圍
  • 入侵帳號或複製手機取得的內容——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
  • 裝設 GPS 追蹤器掌握行蹤——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無故窺錄
一個你該知道的交易邏輯

當一家業者願意用一兩萬元「代查戶籍」,代表這筆資料的取得成本低於一兩萬元——也就是說,你的資料在別的地方,同樣可以被別人用一兩萬元買走。這個市場是雙向的。完整的手段分級與對應法條,請看法律邊界三級分類

AFTER CONTACT · 找到之後

找到了,不等於你就可以出現在他家門口。

尋人案件真正的專業,在找到之後的那一步。處理錯了,你會從「想找人的人」變成「被告的人」。

以下是我們在每一件尋人案的接觸階段所遵循的四個步驟——低干擾接觸與轉達,不是把地址交給你。

  1. 確認對象身分

    先確定找到的是本人,避免因同名同姓或資訊誤判而驚擾無關的第三人。這一步錯了,後面全錯。

  2. 中立第三方聯繫

    由我們以中立身分接觸,說明「誰在找你、為什麼找、希望達成什麼」,不施壓、不糾纏、不重複騷擾,一次不回應即停止主動聯繫。

  3. 由對方決定

    對方可以選擇直接聯繫你、透過我們轉達、或明確拒絕。三種都是有效的結果。

  4. 轉達結果與結案

    我們向你回報對方的意思表示與現況的最小必要資訊。對方拒絕聯繫者,不揭露住居所、工作地點與家庭成員資訊。

為什麼不直接把地址給你

因為地址一旦交出去,控制權就完全離開了我們與你之外的任何人。而多數尋人糾紛的爆點,正是在地址交付之後——對方報警、聲請保護令、提告,委託人才發現自己成了案件當事人。

三個法律事實:

  • 成年人有選擇不與特定對象往來的自由,這項自由不因血緣關係而消滅。
  • 反覆或持續的接近、尾隨、守候、傳訊,若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對方意願且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即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所定的行為。
  • 即使不構成跟騷法,也可能落入刑法關於恐嚇、強制、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的規定。

若你有法律上確有必要取得送達地址的情形(例如訴訟送達、繼承程序),正確做法是透過法院或戶政程序聲請調查,由律師代為辦理,而不是由徵信社私下提供。

PROCESS · 作業流程

從第一通電話到結案,六個階段。

每個階段都有明確的產出與你的決定點。任何超出原定範圍的追加,都要你書面同意才會執行。

  1. 資格與目的審查・不收費

    確認關係、目的與對方意願三件事。這一關過不了,我們會直接說明不承接的理由,不拖延、不迂迴、不建議你去找別家。

  2. 線索清點與可行性評估

    把你手上所有的舊資料攤開:最後已知地址、身分資訊、共同親友、社群帳號、任何時間點的照片。線索密度決定成功機率,我們會給出誠實的判斷,包含「機率很低,建議不要做」這個答案。

  3. 書面提案與報價

    載明查證範圍、投入人力與時程、回報頻率、交付內容、停損條件與費用。價格於簽約時固定,追加須另行書面同意。

  4. 簽約與執行

    簽訂書面委託契約與雙向保密協議後開始執行,依約定頻率回報進度。判斷方向不可行時,我們會主動提出調整或停損,而不是繼續消耗預算。

  5. 接觸與轉達

    依前述低干擾原則進行,全程紀錄接觸時間、方式與對方的回應內容。

  6. 交付驗收與資料銷毀

    逐項驗收報告、時序表與素材索引,確認後依契約約定返還或銷毀原始素材,並出具書面確認。

交付內容

  • 查證歷程報告:查了哪些來源、排除了哪些對象、依據為何
  • 已查證事實與尚待查證訊號分開陳述,不混為一談
  • 資訊來源說明:每一筆結論對應到哪一個公開來源或現場觀察
  • 接觸紀錄:聯繫時間、方式、對方回應的完整轉述
  • 對方明確同意揭露的聯繫方式(僅在同意範圍內)
  • 後續建議:包含「建議停止」在內的判斷

不會交付的東西

  • 對方拒絕聯繫情況下的住居所與工作地點
  • 對方家庭成員、子女就學地點等第三人資訊
  • 任何形式的戶籍、通聯、金融、就醫、入出境紀錄
  • 未經查證的推測,包裝成事實陳述
  • 「一定找得到」的口頭或書面承諾

FEES · 費用

尋人的價差為什麼這麼大。

因為「尋人」兩個字底下,藏著從半天就能結案到三個月都查不完的不同工作量。脫離範圍談價格沒有意義。

單點查址核實
NT$15,000 起
已知具體地址或工作地點,僅需確認對象是否仍在該處、現況為何。工作量明確,通常以日為單位計算。
一般尋人專案
NT$30,000 – 60,000
有姓名、大致年齡、舊址或共同親友等中等密度線索,需進行公開資料比對、實地訪查與交叉驗證。
高難度/長期失聯
NT$60,000 – 100,000
線索中斷十年以上、僅有姓名或綽號、跨縣市移動或涉及境外環節。建議分階段執行並設停損點。
關於上面這些數字

以上為業界公開行情之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費用一律依個案評估後以書面提案載明。影響價格的變數包括:線索密度、地理範圍、是否跨縣市、需要幾名人力、訪查點數量、時程壓力,以及是否包含接觸與轉達。完整的計費邏輯與比價方法,請看收費標準與計費方式,或用費用試算工具抓一個概略區間。

「查不到要不要付錢」的誠實答案

調查是依投入的人力與時間計費,不是依結果計費。沒有執行約定的工作要退費;執行了約定的工作但沒有找到人,通常不退。任何宣稱「找不到全額退費」的業者,要嘛把風險先灌進報價裡,要嘛打算用別的方式跟你拿錢。我們的做法是把停損條件寫進契約:執行到約定階段仍無進展即主動停止並結算,不繼續消耗你的預算。

FAQ · 尋人常見問題

七個在你開口之前就該知道的答案。

Q1尋人一定找得到嗎?大概要多久?

沒有任何業者能保證找得到,會這樣講的請直接離開。時程取決於線索密度:已知具體地址的核實,通常數日內可以有結論;線索中斷十年以上、僅有姓名的案件,可能查一個月仍無進展。

我們在提案階段就會給出誠實的機率判斷,包含「以現有線索建議不要花這筆錢」這個答案。

Q2只給一個名字,可以查到地址嗎?

單憑姓名,台灣的同名率足以讓查證結果失去意義——你會拿到一串可能的人,而不是一個確定的人。至少需要再加上兩項可交叉驗證的資訊,例如出生年份區間、曾經的居住地或就學地、職業領域、共同親友、或任何一張有時間線索的照片。

線索越多,費用越低、時間越短。把家裡的舊資料先翻一遍,通常比多付兩萬元有用。

Q3你們可以幫我調戶籍謄本或通聯紀錄嗎?

不行,而且不是「看情況」,是一律不行。戶籍資料的申請有法定的資格與程序限制,通聯紀錄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入出境紀錄只有本人能依規定申請自己的。

如果你本人具備戶籍資料的申請資格,請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需要付錢給任何人代查。若有業者說可以「有管道」拿到,那個管道不是不存在,就是違法——而違法取得的資料,最後會變成你的法律風險。

Q4找到之後,對方不想跟我聯絡怎麼辦?

那就到此為止。成年人有選擇不與特定對象往來的自由,這項自由不因血緣關係而消滅。我們的做法是以中立第三方身分轉達,由對方決定是否回應;對方明確拒絕的,我們不會揭露住居所與工作地點。

要特別提醒:在對方拒絕之後仍反覆接近、守候、傳訊,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所定的行為,也可能涉及刑法關於恐嚇、強制或妨害自由的規定。「我只是想見他一面」不是抗辯理由。

Q5我要找欠我錢的人,可以委託嗎?

可以,但請先確認你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等)。有的話,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可以查調財產、所得與投保資料,那比委託民間調查更有效也更省錢;沒有的話,請先花錢取得執行名義。

另外:債權合法不代表催討手段合法。我們不承接以堵人、上門施壓、通知對方雇主或親友為目的的委託,也不會把地址交給打算這樣做的人。

Q6家裡的失智長輩走失了,該找徵信社還是報警?

立刻撥 110,不要先打給我們。走失案件的黃金時間以小時計算,警方可以調閱監視影像、發布協尋、串接社政與醫療通報系統,這些機制民間業者一律沒有,也不可能因為你付費而開放。

報案之後,如果你需要有人協助做周邊商家訪查、監視器位置盤點、慣走路線重建這類勞力密集的工作,這部分可以與警方程序並行委託,但它是補充,不是替代。

Q7委託尋人,我的身分會被對方知道嗎?

接觸階段我們會先告知對方「有人委託我們轉達」,並詢問是否願意知道委託人是誰。是否揭露你的身分,由你在委託時決定,並寫進契約。

但要誠實說明:若對方後續選擇報警或提告,相關資訊可能在法律程序中被揭露。我們不會為了保護你的匿名性而對司法機關作不實陳述。這一點以及案件結束後的資料返還與銷毀程序,都寫在委託流程與契約保障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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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DENTIAL INTAKE

先告訴我們那三個問題的答案,再決定要不要花這筆錢。

關係、目的、對方的意願。這三題談完,我們會直接告訴你這件案子做不做得到、大概要花多少、以及有沒有不用花錢的官方管道可以先走。初次諮詢不收費、不需要證件、不需要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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