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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NVESTIGATION BUREAU
首頁營業秘密與仿冒智財侵權調查
CASE FILE · 營業秘密 · 仿冒與智財侵權調查

智財案件的勝負,
不在你有多確定,
在你能不能證明時間與人。

「我知道就是他們做的」在商業直覺上通常是對的,在法庭上則接近沒有價值。真正被檢視的是兩件事:侵權行為發生在什麼時間點,以及是誰做的、透過什麼路徑。這兩件事沒有可追溯的素材支撐,再強的確信也推不動任何法律程序。

這一頁寫的是實際作業方法:營業秘密成立的三個要件與自我檢視、公開採證與存證怎麼做、證據鏈的四個必答欄位、以及我們絕對不做的四件事。

3 要件
秘密性、經濟價值、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第三項是企業最常敗下來的地方
4 欄位
每份素材都要能回答誰、何時、何地、用什麼方式取得,缺一欄就可能被打掉
4 禁止
不入侵系統、不竊取資料、不賄買對方員工、不假冒身分進入非公開場所
5–30 萬
比照工商徵信級距之業界公開行情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依個案評估
先做一件不用花錢的事

在委託任何調查之前,先回答一個問題:如果對方主張「這根本不是營業秘密」,你能拿出什麼來反駁?拿不出來的話,接下來所有的採證都會建立在一個站不住的前提上。這個自我檢視不需要付錢給任何人,往下看第一節就可以自己做完。

ELEMENTS · 三個要件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而多數企業倒在第三個。

依營業秘密法,一項資訊要成為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前兩個多數企業都過得了,第三個是實務上真正的門檻——而且它是你事前做了什麼,事後補不回來。

要件一|秘密性

該資訊必須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的內容。

  • 已公開於官網、型錄、展會資料、公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難以再主張秘密性
  • 業界通用的技術、可由市面產品輕易還原的規格,通常不具秘密性
  • 客戶名單要能主張秘密性,通常需要包含公開管道查不到的資訊,例如歷史交易條件、議價區間、決策窗口與需求特性

要件二|經濟價值

該資訊須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 能證明取得該資訊可節省的研發時間或成本,是常見的價值論述方式
  • 能說明該資訊如何直接影響定價、良率、交期或客戶維繫
  • 投入的研發費用、設備投資與時間紀錄,是佐證價值的素材

要件三|合理保密措施

所有人必須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這是敗訴的高發地帶。

  • 「大家都知道要保密」不是措施,措施必須是具體、可舉證、事前就存在的作為
  • 事後才補簽的保密協議,無法證明侵權行為發生當時已有保密措施
  • 措施的程度要與資訊的價值相稱,核心技術與一般行政資料不該套用同一套標準

合理保密措施・自我檢視清單

下列項目你現在能提出書面佐證的有幾項?能提出的越多,第三要件的論述越穩。這份清單也可以直接拿來當作制度補強的待辦事項。

  • 員工到職時簽署保密協議,且協議中具體界定保密標的範圍
  • 資訊分級制度:哪些是機密、哪些是內部、哪些可對外
  • 機密文件與檔案有明確的機密標示
  • 存取權限依職務分級,並保留權限異動紀錄
  • 系統有存取軌跡紀錄,且紀錄本身有保存期限規範
  • 離職程序包含資料返還、權限註銷與保密義務的再次確認,並留有簽署紀錄
  • 對外洽談前簽署保密協議,且協議涵蓋樣品、報價與技術文件
  • 實體區域管制:機房、研發區、樣品室的出入管理與紀錄
  • 可攜式儲存裝置與外寄郵件有規範或管制措施
  • 定期對員工進行保密規範的教育與告知,並留存簽到或確認紀錄
一個很常見、代價很高的順序錯誤

發現疑似外洩之後,第一時間衝去做採證,等到進入程序才發現公司從來沒有保密協議、沒有分級、沒有存取紀錄。這時候不管採證做得多漂亮,第三要件都過不了——而且此刻才補簽的文件,只會證明侵權發生時你還沒有措施。正確順序是:先用上面的清單盤點自己有什麼,再決定調查要往哪個方向投入。員工端的制度基礎與程序要求,請見職前與員工不法行為調查

SCOPE · 調查能做什麼

合法採證的四條路徑,全部從「公開可得」出發。

智財調查的素材來源必須經得起檢驗。我們的作業原則是:凡是任何一般消費者、任何一般參觀者都能做到的事,我們就能做;需要特殊身分、特殊權限或欺瞞才能做到的事,我們一律不做。

PATH 01

公開通路採證

以一般消費者身分於公開通路購買樣品,完整保存交易的全套素材:訂單頁面、付款紀錄、出貨通知、物流單號、外包裝與封條、隨貨文件與發票。開箱過程全程連續錄影,不中斷、不剪接,並在同一鏡頭內呈現包裝封條與商品本體,讓「這件商品確實來自這筆交易」這件事可以被還原。

PATH 02

展會與網路通路的公開存證

展會攤位、公開型錄、官網與電商賣場頁面、公開社群的產品貼文。重點在於時間的固定:頁面會被修改、下架、改價,所以擷取時要同時保存完整網址、擷取時間、頁面全文與可驗證的時間標記,而不是只留一張裁切過的截圖。展會現場的拍攝限於公開展示區域與允許拍攝的範圍。

PATH 03

仿品流通路徑的可觀察事實

從已取得的樣品往上游追:包裝上的產地標示、批號、經銷資訊、進口商或代理商名稱、賣場的出貨地與集貨點。這些是包裝與交易紀錄上本來就存在的資訊,屬於可觀察事實。我們會標示每一段路徑的證據強度,不會把「推測的上游」寫成「已確認的製造者」。

PATH 04

關係人與關係企業比對

把賣方、進口商、代理商、疑似製造方的公司登記資料展開:設立時間、負責人與董監事、所營事業、登記地址、歷次變更軌跡。比對是否與離職員工、既有往來對象或競爭者存在人員或地址的重疊。作業方法與工商徵信的關係人網絡層一致。

同時處理「你這邊」的素材

侵權調查不只看對方,也要把你自己的時間軸建立起來:研發紀錄、設計稿與版本、首次公開或上市的時間、送樣紀錄、客戶往來、離職員工的權限異動與最後存取紀錄。先於對方存在這件事需要你自己舉證,而這些素材都在你手上,只是通常散落各處。我們會協助把它們整理成單一時序,讓兩條時間軸可以對照。

HARD LIMITS · 絕對不做

用違法方法拿到的證據,會把案件的攻守整個翻過來。

智財案件的對造通常也有法務與律師。他們第一件事不是反駁你的技術主張,而是檢視你怎麼拿到證據的——因為只要證明取得方式違法,原本的侵權案就會變成兩造互告,而你會多一個刑事被告的身分。

LEVEL 3 · 一律拒絕

不接、不轉介、不議價,不論案件金額

  • 入侵對方系統:入侵伺服器、郵件、後台、雲端空間或任何帳號,破解密碼,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
  • 竊取對方資料: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對方的設計圖、製程文件、客戶名單或報價資料——用竊取的方式去證明對方竊取,在法律上不會因為動機而免責
  • 賄買對方員工: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對方員工提供內部資料,同時涉及對方的營業秘密與參與者的責任
  • 假冒身分進入非公開場所:以虛偽身分應徵、偽稱客戶或稽核人員進入廠區、進入未開放的展會後台或辦公處所(可能涉及刑法第 306 條),以及在非公開場所竊錄活動、言論或談話(刑法第 315 條之 1)
  • 其他:裝設 GPS 追蹤器掌握對方人員行蹤(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監聽自己並非對話一方的通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購買受保護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關於「釣魚採購」的界線

以一般消費者身分在公開通路下單購買,是合法的;但偽稱為特定身分(大型客戶、代理商、稽核單位)以取得非公開的報價、圖面或製程資訊,性質完全不同。前者任何人都做得到,後者是以欺瞞取得對方不會對外提供的資訊。我們只做前者,並在報告中如實記載採購時使用的身分與方式,讓這一點可以被檢驗。

民事採用不等於刑事免責

民事法院有時候會採用違法取得的證據,但那從來不代表取得方式就變成合法。刑事責任與民事證據能力是兩件各自獨立的事。你可能拿到一份法院願意看的檔案,同時也拿到一張刑事傳票——在智財案件裡,這個代價通常遠高於案件本身的價值。完整分級請見法律邊界三級分類

EVIDENCE CHAIN · 證據鏈

每一份素材都要能回答四個問題。

誰取得的、何時取得的、在哪裡取得的、用什麼方式取得的。四個欄位有任何一欄答不出來,那份素材在對造的詰問下就會被打掉——而且通常會連帶影響其他素材的可信度。

素材類型必須記錄的欄位常見瑕疵
採購樣品採購人、下單時間、賣場與賣家識別、付款紀錄、物流單號、收貨時間、開箱錄影、封存方式與保管人拆封後才想到要錄影;樣品與交易紀錄無法對應;長期放在辦公室無保管紀錄
網頁與電商頁面完整網址、擷取時間、頁面全文、可驗證的時間標記、擷取者只留裁切截圖、沒有網址、沒有時間;頁面已修改或下架後無法重現
展會與現場照片拍攝者、日期時間、地點與攤位識別、拍攝範圍是否為公開展示區無法證明拍攝地點與時間;拍到非公開區域導致取得方式受質疑
公開登記與裁判資料查詢系統名稱、查詢日期、查詢條件、原始頁面或文件只留轉貼的摘要,無法回溯到原始來源
內部研發與時序素材文件版本、建立與修改時間、作者、存放位置、權限紀錄只有最終版沒有歷程;檔案時間戳因搬移或複製而失真
離職與權限紀錄到離職日期、權限開通與註銷時間、最後存取紀錄、資料返還簽署離職程序沒有書面;系統日誌保存期限太短已被覆蓋
兩個會讓整條鏈斷掉的動作

其一,動到原始素材。為了「看清楚一點」而拆解樣品、為了整理而重新命名或搬移檔案、為了節省空間而重新壓縮影片——這些都會讓原始狀態無法還原。正確做法是先完整封存原件,所有檢視都在複本上進行,並記錄複本的製作時間與方式。

其二,自行接觸對方。在證據完整之前打電話質問、發存證信函、或在社群公開指控,會給對方清理與調整的時間,也可能構成你這一方的法律風險。接觸的時機應該由律師判斷,而不是由情緒決定。

DELIVERABLES & FEE · 作業與費用

你會拿到什麼,以及費用怎麼決定。

智財調查的交付物有一個特殊要求:它必須能直接被律師拿去使用。所以格式比文字漂亮與否重要得多。

交付清單

  • 雙軌時序表:你方的研發、公開、上市與人員異動時序,對照侵權跡象出現的時序
  • 採證素材清冊:每一項素材對應取得人、時間、地點、方式與保管軌跡
  • 樣品封存紀錄與開箱錄影,含封條狀態與複本製作紀錄
  • 網頁與通路存證檔案,含完整網址、擷取時間與頁面全文
  • 關係人與關係企業比對表,含公司登記原始資料
  • 流通路徑圖:從取得端往上游,逐段標示證據強度
  • 結論頁,區分已查證事實、合理推論、待查證訊號三欄
  • 未完成事項說明:哪些查不到、為什麼、需要什麼條件才查得到

我們不做的部分

  • 不進行任何第三級的違法蒐證,不論案件金額或急迫性
  • 不提供法律意見,不判斷是否構成侵害、是否提告、時效是否經過
  • 不代為發送存證信函或與對方交涉
  • 不承接預設結論、只要求補一份佐證文件的委託
  • 不進行技術鑑定或比對鑑定——那是鑑定機構的專業,我們不會冒充
  • 不把推測的上游製造者寫成已確認的事實

費用

本類案件比照工商徵信級距,業界公開行情整理為 NT$50,000NT$300,000。上述為業界公開行情之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依個案評估並於書面提案中逐項載明。

費用結構為人力成本 + 執行費用(含樣品採購、交通、器材、存證作業)+ 報告製作。影響落點的主要變數:需採證的通路與賣家數量、樣品單價與採購批次、地理範圍是否跨縣市、需要比對的關係人與公司數量、時序重建涵蓋的期間長度,以及交付形式。單一賣場的仿品採證會落在區間下緣;多通路、多關係人、需重建長期間雙軌時序的案件會往上緣走。

看完整收費標準 · 用費用試算工具估算 · 看委託流程與資料銷毀程序

FAQ · 企業法務最常問的六題

在啟動採證之前,先看這幾個答案。

Q1我的客戶名單、報價表算不算營業秘密?

不一定,要看三個要件是否同時成立。秘密性:如果名單只是公開可查的公司名稱與電話,通常不具秘密性;若包含歷史交易條件、議價區間、決策窗口、採購週期與需求特性等公開管道查不到的內容,主張的基礎就強得多。經濟價值:要能說明這份資訊如何影響你的定價、成本或客戶維繫。

合理保密措施:這是多數案件真正的關卡。這份名單是否有機密標示、是否分級管制、誰能存取、有沒有存取紀錄、離職時有沒有返還與權限註銷程序。三項中前兩項過得了、第三項過不了的案子非常多,而第三項無法事後補。

Q2我們只有口頭要求保密,還算「合理保密措施」嗎?

風險很高。要件三要求的是具體、可舉證、且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就已存在的作為。口頭要求在事後幾乎無法舉證,而且會被對方主張你自己並未認真對待該資訊的機密性。

更關鍵的是時序問題:發現外洩之後才補簽的保密協議,只會證明侵權當時你還沒有措施。如果你現在正處於「懷疑但還沒發生明確損害」的階段,真正划算的動作不是委託調查,是立刻用本頁的自我檢視清單把制度補起來——這件事不需要付錢給徵信社。

Q3可以派人去對方工廠拍照,或應徵進去看嗎?

不可以,我們也不會接。以虛偽身分應徵進入對方公司、或偽稱客戶、稽核人員進入廠區,可能涉及侵入他人建築物(刑法第 306 條);在非公開場所拍攝或錄音,可能構成竊錄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刑法第 315 條之 1)。

這類做法的代價往往遠高於取得的資訊:一旦被證明,你的侵權案會變成兩造互告,而且對方會用你的取得方式來攻擊你全部素材的可信度。我們能做的是公共場所可見範圍內的外觀觀察、公開展會允許拍攝範圍內的紀錄、以及以一般消費者身分在公開通路採購,並在報告中如實記載使用的身分與方式。

Q4在網路上看到仿品,自己截圖存下來就夠了嗎?

通常不夠。單張截圖缺少三個關鍵欄位:完整網址(證明來源)、擷取時間(證明時點)、可驗證的時間標記(證明截圖本身沒有被事後製作)。而電商頁面會被修改、下架、改價,一旦原始頁面消失,一張沒有這些欄位的截圖很難支撐主張。

可行的自救做法是:立即保存完整網址與頁面全文(含商品編號、賣家資訊、價格與上架資訊)、記錄擷取的日期時間、避免裁切、並同時保存賣場的賣家頁面。如果這個案子後續可能進入程序,建議把存證的格式與範圍先跟律師確認,再決定要不要委託完整採證。相關名詞可參考名詞解釋

Q5應該先提刑事告訴,還是先聲請證據保全?

這是個案判斷,必須由律師決定,我們不提供這類意見。可以提供的一般性框架是:三者要處理的問題不同——證據保全處理的是素材可能滅失、定暫時狀態處分處理的是侵害正在持續擴大、刑事告訴處理的是行為人的責任。

實務上會影響順序的因素包括:關鍵素材在誰手上、通路擴散的速度、你手上現有素材的釋明程度、以及時效問題。要特別提醒的是告訴期間——部分罪名有期間限制,起算時點涉及個案認定,這是拖延會付出的直接代價。所以正確順序是先找律師,再決定調查範圍,而不是先花錢調查完再去問律師這些東西能不能用。

Q6費用怎麼算?有沒有可能查完發現用不上?

費用比照工商徵信級距,業界公開行情整理為 NT$50,000 至 NT$300,000,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依個案評估。落點由採證通路與賣家數量、樣品採購成本、地理範圍、需比對的關係人數量、時序重建的期間長度與交付形式決定。

「查完用不上」確實會發生,而且原因幾乎都相同:沒有先界定待證事實就開始採證。我們的做法是在不收費的初談階段先確認三件事——你的合理保密措施現況、你已經握有哪些素材、以及有沒有委任律師。如果第一項明顯不足,我們會建議先補制度;如果第三項沒有,我們會建議先諮詢律師再回來談範圍。書面提案會載明範圍、停損條件與交付清單,價格在簽約時固定,追加必須另行書面同意。不確定自己在哪個階段,可以先做案件自我評估

CONFIDENTIAL INTAKE

先確認三要件站不站得住,再談採證。

第一次通話我們會先問三件事:你的合理保密措施現在能提出哪些書面佐證、你手上已經有哪些素材、以及有沒有委任律師界定待證事實。這三題決定了調查該不該做、做到哪裡。評估不收費,未簽書面契約前不收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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