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在台灣沒有國家考照制度,也沒有單一主管機關。任何人只要完成公司登記、把營業項目加上 IZ12010 徵信服務業,就可以掛牌營業。在這種結構下,真正能保護委託人的不是招牌、不是話術,而是一份把範圍、人力、費用、停損與資料銷毀都寫死的書面契約。
所以這一頁的立場很清楚:我們把契約應該長什麼樣子、哪些條款會傷害你、以及你在每個階段擁有哪些決定權,全部攤開來寫。你可以拿這一頁去檢查任何一家徵信社給你的契約,包括我們的。
SIX STAGES · 委託流程
流程存在的目的不是讓案件看起來很專業,而是讓你在每一個節點都有足夠的資訊可以喊停。以下每一階段都標明兩件事:你會拿到什麼、你可以決定什麼。
電話或 LINE 皆可。不需要提供身分證件,不需要說出真名,不需要先付訂金。這一階段先確認三件事:你現在安不安全、這件事該不該先報案、以及你真正想達成的結果是什麼——而不是急著討論怎麼跟監。
你會拿到:對你處境的初步判斷、是否有官方管道可以優先處理(110/113/165)、以及這類案件的大致費用區間。
你可以決定:要不要繼續談。很多案子在這一階段就結束了,因為當事人根本不需要花這筆錢。
把你的需求逐項對照法律邊界三級分類:哪些可直接執行、哪些須個案審查、哪些我們一律拒絕。同時評估在現有線索下的可行性——線索的品質決定天數,天數決定費用。
你會拿到:明確的「做得到/要看個案/不會做」三分結論,以及對應的法條說明(例如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個資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你可以決定:調整需求的範圍,或是選擇不委託。如果你想要的東西落在「一律拒絕」那一級,我們會直接告訴你不行,並說明為什麼那麼做的風險會落在你身上。
以書面載明調查範圍與標的、投入人力與期間、回報頻率與方式、交付清單、停損條件、費用與付款節點。報價在此階段就固定下來,任何追加都必須另行書面同意。
你會拿到:一份可以帶走、可以拿去跟其他業者比對的書面提案。費用計算方式與各項條件的影響,可對照收費標準頁與費用試算工具。
你可以決定:接受、要求修改範圍、或拿去比價。提案不具拘束力,也不收費。
簽訂書面委託契約與雙向保密協議。契約中應包含本頁必載八項的全部內容,並確認公司全名、統一編號與登記資料一致。簽約後才開始執行,簽約前不收取任何費用。
你會拿到:契約正本一份、雙向保密協議一份、費用與付款節點的明細。
你可以決定:逐條檢查、要求增修、要求刪除不合理條款。這是你談判籌碼還完整的時刻——簽名之後,能談的空間會迅速縮小。
依約定的人力配置與期間執行,並依約定頻率回報進度。過程中若判斷原定方向不可行,我們會主動提出調整或停損建議,而不是繼續消耗你的預算;若判斷有暴露風險,會立即停止並與你討論,而不是硬著頭皮繼續。
你會拿到:約定頻率的階段回報(時間、地點、觀察結果、目前進度與剩餘工作),以及必要時的風險提示。
你可以決定:繼續、調整方向、或依停損條款終止。追加項目一律需要你的書面同意才會執行。
依契約清單逐項驗收:報告本體、事件時序表、影像與素材索引、資訊來源說明、已查證事實與待查證訊號的分欄陳述、執行費用單據明細。確認無誤後結清尾款,並依約定方式返還或銷毀原始素材,出具書面確認。
你會拿到:完整交付物、費用結算明細、以及資料返還或銷毀確認書。
你可以決定:要求補正缺漏項目後再結清尾款;決定原始素材是返還、銷毀,還是在約定期限內保留備查。
因為在實務糾紛裡,最常見的說法是「當初你都同意了」。把每一階段的決定點寫進流程與契約,等於把「同意」變成一個有時間點、有書面依據的動作,而不是一句事後各說各話的回憶。
CONTRACT CHECKLIST · 必載八項
這份清單不是針對我們寫的,是給你拿去檢查任何一份徵信委託契約用的。每一項都附上「沒有這一條會發生什麼事」——那才是這些條款真正的功能。
| 必載項目 | 應該怎麼寫 | 沒有這一條會發生什麼事 |
|---|---|---|
| ① 公司全名與統一編號須與登記一致 | 契約當事人欄應載明公司全名、統一編號與負責人,並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符;營業項目應包含 IZ12010 徵信服務業。 | 契約上出現的是工作室名稱、個人名義或與登記不符的簡稱時,日後求償找不到主體。你可能付了錢給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對象,連被告是誰都確定不了。可到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先核對再簽。 |
| ② 調查範圍與標的明確 | 寫明調查對象、待查證的事項、地理範圍與時間範圍。例如「查證 A 君於 X 月 X 日至 X 月 X 日間,於台北市與新北市之特定行程」。 | 範圍寫成「相關事項之調查」這類空泛文字時,業者交出任何東西都可以主張已履約,你也無從主張哪裡沒做到。同時,範圍不明確也讓調查行為本身失去比例界線,容易滑向法律風險區。 |
| ③ 投入人力與期間 | 寫明投入幾人、執行幾日、涵蓋哪些時段。例如「二人輪班,執行五日,涵蓋平日 18:00 至 24:00」。 | 不寫人力下限,業者可以用一人的投入收兩人的錢。單人跟監與多人輪班的成本差距極大(業界公開行情分別約 NT$5,000–15,000/日與 NT$16,000–20,000/日,後者未含執行費用),這一欄空白等於把差額送人。 |
| ④ 回報頻率與方式 | 寫明多久回報一次、用什麼方式(書面、通話、面談)、回報應包含哪些內容。 | 沒有回報義務,你在整個執行期間會處於資訊真空。等到結案才發現方向早就錯了,時間與預算都已經燒完,也失去了中途調整或停損的機會。 |
| ⑤ 追加項目須書面同意 | 明訂「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不得追加任何項目或費用」,並約定追加時應同時提出理由、預估金額與預期效益。 | 這是追加型糾紛的根源。沒有這一條,執行中的口頭要求(加人、加天數、加車輛)事後都會變成帳單上的一筆,而你很難證明自己沒有同意過。 |
| ⑥ 費用與付款節點 | 載明總價、各項組成(人力成本、執行費用、報告製作)、執行費用的上限金額、付款時點與比例、是否含稅、開立統一發票。 | 只寫一個總價而不拆項,你無法檢驗任何一筆支出是否合理;執行費用不寫上限,結案時可能出現一筆你完全沒有預期的金額。詳細拆解見收費標準與計費方式。 |
| ⑦ 停損與終止條件 | 約定明確的判斷點(執行至第幾日/達成何種情況)、委託人的終止權、以及終止後已執行部分的結算方式與餘額退還。 | 沒有停損條款,「繼續下去」就變成預設的選項,而且是由收錢的一方來建議。這正是沉沒成本話術能夠成立的土壤:已經花了五天,再加三天一定有——加到你喊停為止。 |
| ⑧ 保密義務與資料銷毀 | 雙向保密義務、原始素材的保存期限、返還或刪除的方式、銷毀後應出具書面確認,以及違反時的責任。 | 你的委託事實、目標對象的資料與蒐證素材,任何一樣外流,受害的都是你。沒有這一條,業者結案後仍合法持有這些東西,而你沒有任何要求刪除的依據。詳見下方資料銷毀段落。 |
拿到契約時不必逐字細讀,先做一件事:把上表八項當成檢核表,逐一找出對應條文。找不到的就是缺口,找到但寫得含糊的就是風險。願意當場補進去的業者,代表他不怕被檢驗;推說「這是制式契約不能改」的,你要想清楚為什麼一份保護雙方的文件不能改。
RED CLAUSES · 危險條款
下列五種條款的共通點是:表面上看起來只是條文,實際上都在把風險從業者身上移到你身上。看到任何一種,要求刪除或修改。
例如「保證取得可供訴訟使用之證據」「保證尋獲」。調查結果受目標行為、時間點與客觀環境影響,沒有人能事先保證;法院是否採用某份證據,更不是業者能決定的事。
問題在哪:這種條款寫出來不是為了拘束業者,而是為了促成簽約。真的發生爭議時,對方會主張「已取得部分事證」來規避,而你很難證明什麼叫做沒達成。把它換成停損條款——明確的判斷點與終止權,才是能實際執行的保護。
例如「委託人授權本公司以必要之方式進行調查」「調查方法由本公司依專業判斷決定」。
問題在哪:兩層風險。第一,範圍無法界定,你無從檢驗履約;第二,也更嚴重——如果業者採用了違法手段(裝設 GPS 追蹤器、侵入住宅拍攝、入侵帳號),這種概括授權可能被拿來主張你事前知情或同意。調查方法應該正面列舉,並明訂排除違法手段。相關法條見法律邊界三級分類。
例如「交通、住宿、器材等費用依實際發生金額核實請款」,後面沒有任何上限。
問題在哪:核實請款本身沒有問題,沒有上限才是問題。這等於在契約裡開了一個開放式的加價通道,而且是由花錢的一方自己認定花了多少。應該補上:上限金額、逾上限須事前書面同意、結案時檢附單據明細。
例如「本公司得視案件難易程度調整費用」「遇特殊情形本公司得另行計價」。
問題在哪:「難易程度」與「特殊情形」由誰認定?寫這條的人。簽了之後,報價就只是一個起點,不是價格。價格應在簽約時固定,任何變動都須經你書面同意——這和第五項必載條款是同一件事的兩面。
例如「本公司對調查過程所生之任何損害不負責任」「委託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請求退費或賠償」。
問題在哪:一份把對方責任完全掏空的契約,就不再是契約,而是一張免責聲明。如果業者對自己的作業品質有把握,沒有理由需要這種條款。合理的寫法是責任範圍的界定——例如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賠償以契約金額為限——而不是一句全面排除。
管轄法院條款:有些契約會把管轄法院約定在對業者方便的地方,一旦發生爭議,你要跨縣市訴訟。這一條可以談。
契約沒有寫的部分:比缺漏條款更常見的問題是——口頭談過但沒寫進去。談話中承諾的人數、天數、交付規格、回報頻率,只要沒有落在紙上,事後幾乎無法證明。簽名之前,把口頭承諾逐條補進契約。
MUTUAL NDA · 雙向保密
多數人以為保密協議是用來約束業者不要洩漏客戶資料——這只對了一半。
單向保密協議通常只約束一方。實務上更常見的情況,反而是業者要求委託人保密(不得揭露作業方式、不得公開報告內容),而業者自己這一側的義務寫得極為單薄,甚至完全沒有。
雙向保密協議把義務對稱地寫在兩邊:
保密協議真正的功能,是把三種風險提前封住:
如果一家業者連雙向保密協議都不願意簽,這件事本身就是答案。更多判斷方法見如何挑選合法徵信社。
DATA DISPOSAL · 資料處置
案件結束之後,你的資料不該還留在別人手上。這件事必須寫進契約,而不是靠一句口頭承諾。
一件調查案會產生三類素材:原始影像與錄音檔、現場紀錄與工作底稿、以及委託人提供的文件與個人資料。契約應對每一類分別約定保存期限。
保存期限不是越短越好。如果案件可能進入訴訟,過早銷毀原始檔會讓你在需要證明素材真實性時失去依據;但無限期保存同樣不合理,那等於讓風險永久存在。合理做法是約定一段明確、有理由的期限,並在契約中寫明起算點(通常自結案或尾款結清之日起算),以及期限屆至後的處理方式。期限內若你決定提前銷毀,應保留隨時要求的權利。
處置方式應由你選擇,並在契約中列出選項:全部返還、全部刪除、或返還後刪除業者端的所有副本。
執行細節要具體到可以檢驗:實體素材(照片、光碟、紙本紀錄)以何種方式交付或銷毀;數位檔案存放於哪些載具,刪除範圍是否涵蓋工作電腦、外接硬碟、備份與雲端;通訊軟體中傳送過的檔案與訊息是否一併刪除。「已經刪掉了」這句話如果沒有對應到具體的載具清單,就不算數。
銷毀完成後,業者應出具書面確認,載明:銷毀或返還的項目清單、數量、執行日期、處置方式、涵蓋的載具範圍,以及負責人簽章。這份文件由你收執。
書面確認的價值不在銷毀當下,而在往後——若日後素材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這份文件是認定責任的起點。沒有它,你連「對方應該已經銷毀」都無從主張。
調查過程蒐集的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與利用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應限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目的消失(案件結束)後繼續持有,本身就欠缺正當性。
這也是為什麼資料處置不應該被當成結案後的額外服務或善意——它是委託關係中本來就該履行的義務。把它寫進契約,只是讓這項義務變得可以檢驗。
口頭承諾在三個時點會失效:一、經手人離職。當初跟你保證的那個人走了,他的承諾不會留在公司裡。二、公司解散或更名。主體消失後,承諾也一起消失。三、發生爭議時。你無法證明對方說過什麼、無法證明對方持有什麼、也無法證明對方沒有刪除。
書面條款把這三個漏洞同時補起來:義務跟著公司而不是跟著人、有明確的項目清單可供比對、有簽章文件可以作為主張的依據。這一條的重要性,和它經常被忽略的程度成正比。
YOUR CALL · 你的決定權
委託調查不是把事情交出去就結束。以下四個決定權不能被代替行使,也不應該被「交給專業判斷」帶過。
調查的對象是人,蒐集的範圍越大,被揭露的私領域越多——包含對方的,有時也包含你自己的。你有權決定停在哪裡:只確認事實是否存在,還是要完整的行程紀錄;只針對特定時段,還是全時段覆蓋。範圍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夠用就好——這同時關係到成本與法律上的比例問題。
合法的手段有很多種,成本與效果各不相同。你有權知道每一種方法的法律定位,並選擇你能接受的那一種。若業者提出的做法落在違法那一級(裝設追蹤器、竊錄非公開活動、入侵帳號、購買受保護個資),拒絕的權利在你,而承擔刑事風險的也會是你。分級對照見法律邊界。
總投入上限由你設定,並寫進契約。到達上限時,繼續或停止是一個新的決定,不是自動延續。這條界線的作用不是省錢,是讓你在情緒最激動的時候仍然有一個事先設好的煞車——因為追加的要求通常出現在你最想知道答案的那一刻。
你要的是一句口頭確認、一份自己看的報告,還是一份能交給律師使用的完整卷宗?規格不同,工作量與費用都不同。先想清楚拿到之後要做什麼(自我確認、談判、協議、訴訟),再回頭決定規格,可以省下一筆常見的冤枉錢。
如果案件可能進入訴訟,建議先委任律師界定待證事實,再決定蒐證範圍。由律師畫出「要證明什麼」的邊界,上面四個決定會變得容易很多,也能避免蒐集一堆法庭上用不到的素材。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諮詢與訴訟扶助。
ACCEPTANCE · 驗收
尾款是你最後的談判籌碼。驗收時逐項核對下列內容,確認無誤再結清。
先以書面(訊息或電子郵件皆可,重點是留下紀錄)列出缺漏項目,要求限期補正,並說明補正完成後才結清尾款。不要口頭反映、也不要先付款再要求補件——款項結清之後,你的施力點就沒有了。若補正無果且金額具規模,可考慮尋求法律途徑;相關管道整理在官方求助資源。
FAQ · 流程與契約問題
初談不需要身分證件,也不需要說出真名,更不需要先付訂金。你只要能說明發生了什麼事、大致的時間點、以及你希望達成什麼結果就夠了。
身分確認發生在簽約階段——這是必要的,因為調查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我們必須確認委託人的身分與委託目的正當。若有人願意在完全不確認身分的情況下就承接調查,你要想的是:他對別人也是這樣。
可以,前提是契約裡有終止條款與結算方式。依約定終止時,已實際執行的人日與已發生的執行費用據實結算,未執行的部分不得收取,預收款項的餘額退還。
要特別注意契約中是否寫著「委託人中途終止者,已付款項不予退還」這類文字——那等於你在簽約當下就放棄了停損的權利。終止權的設計原理與費用的關係,見收費標準頁的停損說明。
頻率依案件性質約定,寫進契約。連續執行的跟監案通常逐日或每階段回報;分階段制則以階段驗收點為回報時機。
回報內容應包含:本期執行的時間與地點、觀察到的客觀事實、目前進度與剩餘工作、以及風險提示(例如判斷有暴露疑慮、或原定方向可行性下降)。回報的價值在於讓你有機會中途轉向,所以內容必須誠實到足以支持一個「要不要繼續」的決定,包括對我們不利的部分。
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公司名稱或統一編號,確認三件事:公司是否確實存在、登記狀態是否為核准設立、營業項目是否包含 IZ12010 徵信服務業。這一步免費,兩分鐘可以完成。
但要理解這一步的限制:台灣沒有徵信社的國家考照制度,也沒有單一主管機關。「合法立案」只代表公司是合法的,不代表它使用的調查方法是合法的。真正能區分的,是願不願意把方法、契約與收費攤開來給你檢查。
保存期限應在契約中明訂,並約定起算點與屆期後的處理方式。你也可以在期限內隨時要求提前銷毀——這項權利應該寫進契約,而不是每次都要重新商量。
銷毀完成後應取得書面確認,載明項目清單、數量、執行日期、處置方式與涵蓋的載具範圍。完整說明見本頁結案後你的資料怎麼處理。
CONFIDENTIAL INTAKE
初談不收費、不需要身分證件、不需要真名。我們會先確認你的安全狀況、說明合法可以做到哪裡,再出具載明範圍、人力、費用與停損條件的書面提案。提案可以帶走,也可以拿去跟其他業者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