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佈線」「這個要走包案」「證據鏈很完整」——這些話聽起來很專業,但如果沒人告訴你它們實際指什麼,它們就只是話術的保護色。
這一頁把 62 個你在諮詢過程中會聽到的名詞攤開來解釋,包含哪些是正常的作業用語、哪些對應到具體法條、哪些一出現你就該提高警覺。看完之後,你會比較知道對方在說什麼,也比較知道他在迴避什麼。
GROUP 1 · 作業
這一組決定你付的錢買到多少人力與時間。聽懂它們,你才問得出「這個報價是幾個人、幾天、做到哪裡」。
| 名詞 | 實際意思與注意事項 |
|---|---|
| 跟監 | 對目標在公共場所的移動與活動進行觀察與紀錄。屬於須個案審查的手段,合法與否取決於目的、持續時間、密集程度與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單人跟監與多人輪班的成本差距極大,報價前務必確認人數。詳見法律邊界分級。 |
| 定點守候 | 在固定位置等待目標出現或離開,常用於確認出入時間、同行對象與停留時長。相對於移動跟監,人力需求較低但時間成本高,適合已知地點、要建立「反覆出現」紀錄的案件。 |
| 尾隨 | 在目標移動時保持距離跟隨。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所稱的「盯梢守候尾隨接近住居所、學校或工作場所」在外觀上高度相似,差別在於目的與是否使人心生畏怖,因此接近私人領域時必須特別節制。 |
| 佈線 | 行業慣用語,指事前規劃觀察位置、動線與撤離路徑。正派用法僅止於此。若業者用「佈線」暗示在對方生活圈中安插人員接近目標、或在對方物品上放置設備,那已經是另一回事,應直接拒絕。 |
| 活動軌跡 | 目標在一段期間內的移動與停留紀錄。合法的軌跡來自現場觀察與公開可見資訊的整理;以 GPS 追蹤器取得的軌跡不合法,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
| 蒐證 | 依「要證明什麼」的目標,蒐集並固定可供使用的事證。重點不是拍到多少畫面,而是每份素材能否對應到待證事實。方向未定就開始蒐證,通常會蒐到一堆用不上的素材。見婚姻調查頁。 |
| 佈建 | 指在調查前建立必要的準備條件,例如熟悉現場環境、確認可觀察的公共位置。須警覺的用法:若指的是安排人員以虛偽身分接近目標、建立感情或信任關係以套取資訊,牽涉誘導與隱私侵害爭議,我們不承接。 |
| 結案報告 | 委託結束時交付的正式文件。應包含:委託範圍與實際執行範圍對照、事件時序表、影像與素材索引、資訊來源說明、結論與風險提示。「報告」兩字在不同業者手上落差極大,應在契約中列出交付清單逐項驗收。 |
| 時序表 | 以日期、時間、地點、行為描述四欄排列的事件序列。它是把零散畫面變成「持續性」證據的關鍵工具——民事上判斷情節是否重大,看的正是這種連續紀錄,而不是單一張照片。 |
| 素材索引 | 把每一份影像、錄音或文件編號,並註明取得時間、地點與對應到時序表的哪一筆。沒有索引的素材在訴訟中很難使用,因為無法說明它證明了什麼、什麼時候取得的。 |
| 證據鏈 | 從取得、保存到提出的完整可追溯過程,用來支撐素材未經變造。實務上的要求包括保留原始檔案、不覆蓋原檔、記錄取得情境。提醒:證據鏈完整不等於取得方式合法,這是兩件獨立的事。 |
| 可行性評估 | 在報價前判斷「以現有線索、在合法範圍內,這件事做得到什麼程度」。正派業者會在這個階段就告訴你哪些做不到,而不是先收訂金再說。評估本身應該免費,要收費才願意評估的,風險在你身上。 |
| 停損條件 | 契約中約定的中止判斷點:執行到哪個階段、達成或未達成什麼條件時停止並結算。它保護的是你的預算,也保護業者不必無限期投入。沒有停損條件的契約,最後往往變成無止境的追加。見收費標準。 |
GROUP 2 · 婚姻家事
很多人以為自己要的是「抓到」,其實要的是這一組詞裡的某一個結果。先確認要主張哪一項,蒐證的規格才定得下來。
| 名詞 | 實際意思與注意事項 |
|---|---|
| 侵害配偶權 | 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往來,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須達「情節重大」。可單獨告第三人、單獨告配偶,或兩者皆告。見配偶權求償頁。 |
| 身分法益 | 基於特定身分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而受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它保護的不是財產,而是關係本身的圓滿與共同生活的信賴。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要求「情節重大」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正是因為身分關係中的摩擦本屬常態。 |
| 慰撫金 | 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也就是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衡量的因素包括:侵害程度與持續時間、婚姻存續期間、有無未成年子女、第三人是否明知有配偶、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實務上多數落在 10 萬–60 萬,屬個案裁量,不是保證金額。 |
| 通姦除罪化後的民事責任 | 通姦在刑事上已除罪,但民事責任仍然存在。也就是說,現在的救濟途徑集中在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與離婚事件,而不是刑事告訴。實務上的影響是:不必也不該再追求「捉姦在床」的現場,需要的是持續性的合法紀錄。 |
| 剩餘財產分配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就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剩餘差額,由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二分之一。繼承、贈與所得與慰撫金不列入計算。這是離婚談判中金額最大的項目,常比慰撫金重要得多。 |
| 離婚協議 | 兩願離婚需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三者缺一不生效力。協議內容通常涵蓋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財產分配與債務分擔。簽名前請先讓律師看過,一旦成立要推翻非常困難。 |
| 裁判離婚 | 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須符合民法所定的離婚事由(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以及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責程度會影響法院判斷,這也是蒐證在離婚案件中的用途之一。 |
| 監護權/親權 | 正確名稱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標準,考量主要照顧者、親子依附、照顧時間與環境、支持系統、以及是否有妨礙他方會面交往的情形。配偶外遇本身不必然導致喪失親權,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
| 扶養費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金額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中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等客觀數據,再依雙方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可約定按月給付並載入調解筆錄或判決,以便將來強制執行。 |
| 履行同居義務 | 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實務上常見的用途是:一方離家後,他方提起履行同居之訴,作為日後主張惡意遺棄的前置程序。這是訴訟策略問題,應由律師評估是否採用。 |
GROUP 3 · 刑事與隱私
這一組是本頁最該讀熟的。不是為了嚇你,而是因為多數委託人受到的最大傷害,來自自己或業者用錯了方法。
| 名詞 | 實際意思與注意事項 |
|---|---|
| 妨害秘密罪 | 刑法第 315 條之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之。這是徵信領域最常被觸犯的罪名,偷拍、側錄、裝設追蹤器多半落在這一條。 |
| 非公開活動 | 依社會通念可合理期待不受他人觀察或記錄的活動。判斷不是只看地點:在自宅、旅館房間內固然屬之;即使身處公共空間,若以特殊工具拍攝一般人無法看見的角度,或持續完整記錄行蹤,也可能被認為侵入了非公開的生活領域。 |
| 無故窺錄 | 「無故」指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常見誤解是「我是配偶所以有理由」——婚姻關係本身並不當然構成正當理由。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即認為 GPS 可持續精確記錄位置,屬對非公開活動之窺錄。 |
| 侵入住宅罪 | 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抓姦闖房、進入對方租屋處拍攝都在這一條的射程內,通姦除罪之後也不會因此變得有理由。 |
| 無故入侵電腦罪 | 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手機、雲端硬碟、通訊軟體帳號都屬於相關設備,「我知道他的密碼」不等於有權限登入。 |
| 電磁紀錄 | 以電子、磁性、光學方式記錄、供電腦處理的紀錄,例如對話訊息、相簿、通話紀錄、雲端檔案。刑法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犯罪——把對方的對話下載下來,就落在「取得」。 |
| 通訊監察 | 俗稱監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規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合法的通訊監察須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且以特定重罪為限。民間業者沒有任何合法監聽管道,宣稱做得到的即屬違法。 |
| 一方當事人錄音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所以你參與的對話可以錄;但「非出於不法目的」是條件,為要脅、散布或勒索而錄不在此限,你不在場的談話也不能側錄。 |
| 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戶籍資料、通聯紀錄、金融往來紀錄都在保護範圍,徵信社無任何法定權限可以調取。 |
| 特種個資 | 個資法對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資料設有更嚴格的限制,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任何業者表示可以幫你查對方的就醫紀錄或病歷,等於直接告訴你他的資料來源是非法的。 |
| 跟蹤騷擾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須同時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八大樣態涵蓋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干擾、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名譽訊息、濫用個資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服務。見反跟蹤頁。 |
| 保護令 | 由法院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實施特定行為的裁定,常見於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事件,內容可包括禁止接觸、騷擾、跟蹤,以及遠離特定場所。聲請的關鍵是證據的完整度:每一次事件的時間、地點、行為、截圖與目擊者,都直接影響核發結果。 |
民事法院有時候會採用違法取得的證據,但那不代表取得方式就合法了。刑事責任與民事證據能力是兩條獨立的線——你可能同時拿到一份法官願意看的照片,和一張刑事傳票。任何業者用「法院會採用」來說服你使用違法手段,他賣給你的是風險,不是證據。
GROUP 4 · 企業與商業
這一組多半出現在合作、投資、併購與員工爭議的場合。先分清楚「已查證事實」與「尚待查證訊號」,決策品質就贏一半。
| 名詞 | 實際意思與注意事項 |
|---|---|
| 盡職調查 | 在交易或合作前,對對象的法律、財務、營運與商譽狀況進行系統性查核。它的目的不是證明對方是壞人,而是讓決策者知道自己在承擔什麼風險。範圍應事先界定,並區分可查證與不可查證的部分。見工商徵信頁。 |
| 工商登記 | 公司或商業設立、變更與解散的法定登記事項,包含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資本額、代表人、董監事、所營事業與登記地址。這些是公開資訊,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免費查詢,是查核對象的第一步。 |
| 關係人 | 與特定個人或公司存在控制、從屬、親屬或共同投資關係的對象。實務上的警訊是:同一批人反覆在數家短命公司間擔任代表人、登記地址重複、營業項目無關卻頻繁資金往來。單項不構成結論,但值得列為需再查證的訊號。 |
| 實質受益人 | 最終實際控制或享有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未必是登記上的代表人。人頭負責人的案件中,登記資料與實際決策者常不一致。查核方向包括資金流向、合約簽署人、對外談判代表與其他關係企業的重疊人員。 |
| 營業秘密三要件 | 須同時具備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措施保密)。三者缺一,法律上就不成立營業秘密。見營業秘密頁。 |
| 合理保密措施 | 三要件中最常失守的一項。可具體檢視的包括:資料權限分級、存取紀錄、保密切結與競業約定、文件標示機密等級、離職交接與刪除程序、外部合作的保密協議。全公司都能自由下載的檔案,事後很難主張曾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 競業禁止 | 約定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競爭業務。其效力須審酌:雇主有無值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是否接觸營業秘密、期間與地域範圍是否合理,以及有無提供合理補償。條款不當然有效,蒐證前應先讓律師確認條款站不站得住。 |
| 背信 | 刑法上的背信罪,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常見於採購、業務、代理等職務中的不當交易,與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並行。 |
| 侵占 | 刑法上的侵占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與竊盜的差別在於「物本來就在你手上」,例如業務員收取貨款未繳回公司。企業內部案件常同時涉及侵占與背信,應由律師判斷主張順序。 |
| 假扣押 | 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的將來執行,在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法院裁定查封債務人財產的保全程序。通常須釋明請求原因與保全必要,並提供擔保。它的價值在於時間——等到判決確定再找財產,往往已經被移轉一空。 |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就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聲請法院在本案判決前先定一個暫時狀態,例如命相對人停止使用特定資料或停止競業行為。營業秘密與智財案件常用,屬於急迫型的保全手段。 |
| 證據保全 | 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為避免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聲請法院先行調查、勘驗或保全的程序。適用於伺服器紀錄、監視影像、電子檔案等容易被覆蓋或刪除的證據。發現侵權跡象時,保全的優先順序通常高於繼續蒐證。 |
GROUP 5 · 收費與契約
問價格之前先問清楚這九個詞的定義,你的報價比較才有意義。最後一個詞是危險訊號,不是服務項目。
| 名詞 | 實際意思與注意事項 |
|---|---|
| 包案制 | 以整件案件約定一個總價,不論實際出勤次數。優點是預算明確;風險是範圍界定不清時容易縮水——同樣一個總價,可能是三天也可能是十天。要求把「包含幾個出勤時段、幾人、交付什麼」寫進契約,否則總價沒有意義。 |
| 時計制 | 以人力投入的時間計費,常以「人日」為單位:一名調查員出勤一天為一個單位。優點是實際做多少算多少;風險是總額不易預估,因此必須搭配費用上限與停損條件,否則容易一路累加。見收費標準。 |
| 分階段計費 | 把委託拆成數個階段,每階段結束後檢視成果再決定是否續行。這是對委託人保護度最高的方式——你在每個節點都有退出的機會,而不是一次押上全部預算。適合線索不足、成功機率難以事先判斷的案件。 |
| 執行費用 | 人力成本以外的實支費用:交通、停車、過路、餐宿、器材耗材。跨縣市或需過夜的案件會明顯放大。契約中必須載明上限,超過上限須經書面同意,並可要求單據隨結案報告附上。 |
| 追加同意書 | 原定範圍之外的工作,須以書面載明新增項目、理由、金額與期程,經委託人簽署後才執行的文件。它存在的唯一理由,是防止口頭追加變成事後爭議。沒有這份文件的追加,你可以拒絕付款。 |
| 雙向保密協議 | 委託人與受託方互負保密義務的約定。多數人只注意業者對自己保密,卻忽略另一個方向:你交出去的對話、照片與個人資訊,如果沒有明確的使用範圍限制,未來流向無人可控。不願意簽這份文件的業者,直接離開。 |
| 資料銷毀確認書 | 結案後依約定返還或刪除原始素材,並就銷毀範圍、方式與完成時間出具的書面文件。它把「我們會刪掉」從口頭承諾變成可查核的義務。委託前應確認保存期限、銷毀方式與確認程序。見資料返還與銷毀。 |
| 停損點 | 契約中預先設定的中止判斷節點:執行到什麼程度、未達成什麼條件時停止並結算。它同時保護雙方——你不會無限期付錢,業者也不必無限期投入。比起「保證成功」,停損點才是真正有價值的條款。 |
| 「保證抓到/查不到全額退費」 | 這是危險訊號,不是服務承諾。調查結果受目標行為與客觀環境影響,沒有人能事前保證。這類說法通常有三種後續:把風險成本先灌進報價、主張已取得部分事證所以不符退費條件、或為了避免退費而改用違法手段取證——而違法的部分,最後由委託人一起承擔。另依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表示可處 5 萬元至 2,500 萬元罰鍰。辨識方法見選社指南。 |
GROUP 6 · 產業與法規
六個詞說明徵信業的法規地位,以及為什麼「合法立案」這四個字,保障沒有你以為的那麼多。
| 名詞 | 實際意思與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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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Z12010 徵信服務業 |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對應徵信服務的代碼。業者必須在公司登記的所營事業中登載此項目,才能合法經營徵信業務。它是登記事項,不是執照,也不代表通過任何專業審查。本公司統一編號 62079972,營業項目包含 IZ12010,可自行查證。 |
| 公司登記 | 依公司法向主管機關辦理的設立登記。台灣沒有徵信社的國家考照制度,也沒有單一主管機關,業者即以一般公司登記方式營業。因此「合法立案」只能證明公司存在,無法證明其調查方法合法。見關於我們。 |
| 統一編號 | 營利事業的八碼識別編號,用來確認你面對的究竟是哪一個法律主體。簽約前應核對三件事:契約上的公司全名、統一編號,以及收款帳戶名稱是否三者一致。要求匯入個人帳戶的,等於讓你日後求償時找不到對象。 |
| 商工登記公示查詢 | 經濟部的公開查詢系統(findbiz.nat.gov.tw),可免費查詢公司是否存在、狀態是否為核准設立、資本額、代表人、董監事、所營事業與歷次變更紀錄。這是你在付第一塊錢之前,最低成本的一道篩子。 |
| 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 |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事業就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者可處5 萬元至 2,500 萬元罰鍰。「第一」「最」等最高級用語須有客觀數據佐證。因此當你看到滿版的「全台第一」「保證成功」,你看到的不只是誇大,而是一家不在意法規界線的公司。 |
| 二次勒索 | 業者在執行中途以各種名目要求加價,或暗示不補款就無法交付已取得素材的行為,是這個行業最常見的糾紛型態。防範要在簽約時完成:載明總價與執行費用上限、追加須書面同意、已執行部分的素材歸屬與交付方式,以及終止時的結算方式。 |
CONFIDENTIAL INTAKE
我們不會用術語墊高你的理解成本。第一次諮詢不收費、不需要提供身分證件、不需要先付訂金,你可以把聽過的說法唸給我們聽,我們告訴你那句話實際上代表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