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徵信社的國家考照制度,也沒有單一主管機關。任何人只要登記一家公司、把營業項目加上 IZ12010 徵信服務業,就可以掛牌接案。所以「我們是合法立案的」這句話,只證明了公司登記是合法的——它沒有證明任何一種調查方法是合法的。
真正要檢驗的是方法,不是招牌。這一頁把常見的調查手段全部依法律風險分成三級,每一項都寫出法律評價、依據的法條或實務見解,以及我們的處理方式。你可以直接列印出來,拿去問任何一家徵信社——包括我們。
WHY METHOD · 為什麼看方法
醫師、律師、會計師都有國家考試與主管機關,做錯了有懲戒管道。徵信業沒有。這個行業的入場條件,只有公司登記這一關。
當業者用了違法手段,他承擔的是他自己的刑責——而你承擔的是:證據可能不被採用、你可能被列為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你手上的資料可能反過來變成談判桌上對方的籌碼。你付的錢愈少,通常代表他省掉的是人力,而省掉人力最快的替代方案就是違法手段。這是這個行業裡最基本、也最少被說出口的一組因果關係。
以下三級分類是我們的內部收案標準,也公開給你當作比較其他業者的基準。分級的依據只有一個問題:這個手段的法律評價,是明確、可爭議、還是明確違法。
LEVEL 1 · 第一級
這一級的共同特徵是:處理的對象要嘛是公開資訊,要嘛是委託人自己的東西。不涉及他人的隱私領域,也不需要事後解釋「為什麼可以這樣做」。多數案件的前三分之一工作,都應該落在這一級。
| 具體手段 | 法律評價 | 依據法條或見解 | 我們的處理方式 |
|---|---|---|---|
| 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查詢 | 屬公示資訊,任何人皆可查詢,不涉及隱私領域。 | 公司與商業登記之公示制度;個資法就公開資料之合理利用。 | 列為所有工商與背景案件的起手式,報告中註明查詢日期與來源網址。 |
| 裁判書檢索與比對 | 公開裁判為公示資訊,得依姓名或統編檢索。 | 裁判公開原則;個資法之合理利用。 | 交叉比對後標註同名同姓的可能性,不以單一筆結果下結論。 |
| 商標、專利、標案、公報檢索 | 公開資料庫,無取得爭議。 | 各該公示制度。 | 用於營業秘密與工商徵信的時序建立,見營業秘密與智財侵權。 |
| 公開網頁與公開貼文存證 | 內容係在公開狀態下發布,非屬「非公開之活動」。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以「非公開」為要件。 | 僅就無須加好友、無須登入即可瀏覽之內容存證;不以虛偽身分取得私密內容。 |
| 整理委託人自有資料 | 資料主體為委託人本人,無違法取得問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本人資料之處理)。 | 只做整理、時序化與索引;不代為取得任何委託人原本沒有的資料。 |
| 委託人自有車輛與物品的追蹤器偵測 | 檢查自己的財產,無他人權利受侵害。 | — | 見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發現裝置時協助保全現場狀態以利報案。 |
| 公共場所單次、短時的目視確認 | 對象在公共場所之公開活動,且未達持續密集監控的程度。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以「非公開」為要件。 | 嚴格限縮在確認待證事實的必要範圍,確認完即停止。 |
| 委託人自有財產清單化 | 本人資料之整理。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用於婚姻財產與債權案件;不代為查詢他人的財產狀況。 |
公司登記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訴訟紀錄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法條原文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全部免費。如果一家業者收你錢做的事只有這些,你付的是整理費,不是調查費——這一點應該在報價時就講清楚。更多免費管道整理在官方求助資源。
LEVEL 2 · 第二級
這一級是整個行業真正的分水嶺。同一個動作,做十分鐘和做十天、為了確認事實和為了施壓,法律評價完全不同。爭議不在「能不能做」,而在「做到哪裡就過頭了」。願不願意在契約裡寫下停止的條件,是判斷一家業者的關鍵。
| 具體手段 | 法律評價 | 依據法條或見解 | 我們的處理方式 |
|---|---|---|---|
| 公共場所的持續跟監與拍攝 | 關鍵在持續時間、密集程度與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單次確認與全天候記錄是兩件事,後者可能已構成對非公開活動的窺錄。 | 刑法第 315 條之 1「非公開之活動」的認定;必要性與比例的衡量。 | 契約載明時段、天數與待證事實,達成即停止;不進入私人空間,不做無目的的全時記錄。 |
| 委託人為對話一方的錄音 |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但若目的在恐嚇、散布或勒索,保護傘不存在。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 | 事前向委託人說明「一方」與「非不法目的」兩個要件;不代為錄製委託人並非一方的對話。 |
| 人力目視跟車 | 與跟監同一標準,關鍵在持續性與必要性;一旦改用裝置持續記錄位置,即落入第三級。 | 刑法第 315 條之 1;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 | 只用人力目視,不使用任何定位裝置;判斷有暴露風險時立即停止並回報。 |
| 向第三人探詢 | 探詢本身未必違法,但取得方式與揭露內容可能涉及個資與名譽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名譽權相關民刑事責任。 | 不冒用身分、不虛構急難事由、不揭露委託人身分與案情;拒答即停止。 |
| 雇主對配發設備的稽核 | 須有正當目的、事前告知與明確管理規範,且限於必要範圍。缺少任一項即有違法風險。 | 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 | 要求企業先提出書面管理規範與員工告知紀錄,否則不執行。見職前與員工查核。 |
| 尋人找到對象後的接觸與揭露 | 被尋找的人有拒絕被找到的權利。直接交付住居所可能造成後續的騷擾或危險。 | 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 收案前先做委託目的審查;找到後先徵詢對象意願,不逕行交付住址。見尋人與查址協尋。 |
| 以非真實身分瀏覽公開內容 | 瀏覽公開內容原則可行;一旦申請加入私密社群、誘使對方傳送私密資料,即逾越界線。 | 刑法第 358、359 條;刑法第 315 條之 1。 | 只觀察無須登入即可見的內容;不加好友、不私訊誘導、不申請進入封閉社群。 |
| 住宅外觀與車輛停放狀態拍攝 | 拍攝從公共空間可見的外觀,與窺視屋內是兩件事;後者屬妨害秘密,進入圍繞土地則另涉侵入住宅。 | 刑法第 315 條之 1;刑法第 306 條。 | 不使用任何可穿透遮蔽的方式,不進入社區內部空間、地下停車場或有圍繞之土地。 |
一件外遇蒐證案,第一天是確認事實,第十天可能已經變成持續監控;一件尋人案,找到人是任務完成,多告訴委託人一句住址可能就是下一起騷擾案的起點。第二級手段之所以危險,不是因為它本身違法,而是因為它沒有天然的終點。所以我們在契約裡寫的不是「我們會努力」,而是達成待證事實即停止、判斷不可行即停損、發現目的偏移即終止。相關條款見委託流程與契約保障。
LEVEL 3 · 第三級
這一級沒有個案空間,也沒有「小心一點做就好」的版本。任何業者若願意承接其中任何一項,你要承擔的風險遠比你想像的大——因為一旦東窗事發,出面說明資料怎麼來的人,通常是你。
| 具體手段 | 法律評價 | 依據法條或見解 | 我們的處理方式 |
|---|---|---|---|
| 裝設 GPS 或定位裝置 | 可持續且精確記錄位置,屬對非公開活動之窺錄。車輛登記在誰名下不是爭點,被記錄的是誰的行蹤才是。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刑法第 315 條之 1。 | 一律拒絕。跟車只用人力目視。 |
| 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妨害秘密罪的核心行為態樣,不以取得內容的多寡為要件。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 一律拒絕,不接、不轉介、不議價。 |
| 監聽自己並非一方之通訊 | 屬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第 29 條第 3 款的不罰規定,只保護「自己就在對話裡」的情形。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第 29 條第 3 款之反面解釋。 | 一律拒絕。同時提醒委託人此舉可能使既有證據一併失去價值。 |
| 入侵帳號、破解密碼、複製裝置內容 | 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知道密碼不等於現在有授權。 | 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 | 一律拒絕。不論委託人是否為配偶、父母或雇主,一律相同處理。 |
| 於他人裝置安裝監控或側錄軟體 | 同時涉及入侵電腦系統與持續竊錄,法律風險高於單次取得。 | 刑法第 358、359 條;刑法第 315 條之 1。 | 一律拒絕,並提醒委託人此類軟體多由境外供應,資料流向無從控制。 |
| 侵入住宅、旅館房間、辦公室私人區域 | 侵入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門有沒有上鎖不影響認定。 | 刑法第 306 條。 | 一律拒絕,包含社區中庭、地下停車場等附連圍繞之空間。 |
| 取得戶籍、通聯、金融、就醫紀錄 | 屬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這些資料的外流,通常伴隨有人違反職務上的保密義務。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一律拒絕。改以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等合法途徑處理。 |
| 以報復、脅迫、羞辱、控制為目的之委託 | 可能構成跟蹤騷擾,或成為家庭暴力、恐嚇案件的一部分。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 收案階段即拒絕,並視情形提供 110、113 等官方管道資訊。 |
| 冒用身分或以偽造文件取得資料 | 除取得行為本身違法外,可能另涉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責。 | 刑法偽造文書、詐欺相關規定。 | 一律拒絕,包含假冒行政機關、金融機構或物流人員名義。 |
| 於他人空間裝設攝影、錄音設備 | 屬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裝設過程另可能構成侵入住宅。 | 刑法第 315 條之 1;刑法第 306 條。 | 一律拒絕。若委託人懷疑自己被裝設,改以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處理。 |
市面上最常被兜售的四樣東西是戶籍資料、通聯紀錄、金融往來與就醫紀錄。它們的共同點是:正常管道拿不到,能拿到就代表有人違反了職務上的保密義務。你買到的不只是一份資料,是一條把你自己接上去的鏈——而這條鏈上最容易被追查到、也最沒有防護能力的一環,往往就是付錢的那個人。
THE LAW · 逐條法律說明
以下為一般性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一條都同時寫出構成要件與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因為多數人不是故意違法,是誤以為自己站在例外裡。
構成要件是「無故」加上「窺視、竊聽或竊錄」,對象是「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三個關鍵字要分開理解。
「無故」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身分不會自動創造正當理由——配偶、父母、雇主的身分,都不會讓一個窺錄行為自動變成「有故」。「非公開」的判斷不是看地點在室內還是室外,而是看當事人在該情境下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以及客觀環境是否隔絕了他人的觀察。「竊錄」不以取得多少內容為要件,行為本身即為處罰對象。
最常見的三個誤解:一、「在公共場所拍就一定沒事」——單次確認與連續數日的全時記錄,在法律評價上不是同一件事。二、「我只是拍照,沒有錄音」——條文同時涵蓋窺視、竊聽、竊錄,活動、言論、談話與身體隱私部位都在保護範圍內。三、「我沒有把照片散布出去」——散布與否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不影響竊錄行為本身的認定。
這則見解指出,GPS 追蹤器可以持續且精確地記錄特定對象的位置,其所掌握的資訊已超越一般人在公共場所偶然目擊的範圍,屬於對非公開活動的窺錄。換句話說,關鍵不在「他去的地方是不是公共場所」,而在於「有人用裝置把他的行蹤完整連成一條線」。
最常見的誤解是所有權抗辯:「車子登記在我名下,我裝在自己的車上有什麼問題?」爭點從來不是車輛屬於誰,而是被記錄的是誰的行蹤。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掛在包包上的定位扣、藏在行李裡的追蹤片,以及任何以持續回報位置為功能的裝置。
這條見解直接決定了我們的作業方式:跟車只能用人力目視,成本因此比裝一顆裝置高出許多——這正是低價報價經常隱藏的那個差額。如果你懷疑自己被裝了,處理方式見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
第 358 條處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第 359 條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對方曾經把密碼告訴你、你們曾經共用帳號、密碼從來沒有改過——這些都不等於你現在仍然獲得授權。授權是可以撤回的,而且在多數關係變化的情境裡,授權在關係變化的那一刻就已經實質撤回了。密碼沒改,是對方疏忽,不是對你的同意。
另外兩個常見誤解:「我只是看,沒有刪也沒有改」——第 358 條處罰的是入侵行為本身,不以取得或變更資料為必要;「手機是我買的、門號是我付的」——付費的人不等於資料的主體,裝置歸屬與資料權限是兩回事。實務上,這一類行為經常是委託人自己先做了,再帶著截圖來委託徵信社,結果證據與刑責一起產生。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以及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均在處罰範圍。
三個常被忽略的點:第一,門有沒有上鎖不影響認定,門開著不等於邀請進入。第二,曾經住在那裡不等於現在有權進入,已遷出、已無使用權者仍可能構成。第三,「附連圍繞之土地」的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大,包含有圍籬的院子、社區中庭、管制的地下停車場等。旅館房間在承租期間同樣是受保護的私人空間,這一點在婚姻案件中特別容易被誤判。
第 24 條處罰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第 29 條第 3 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這裡有兩個必須同時成立的關鍵字。「一方」指你自己就在這段通訊裡——你和對方的通話、你在場的對談,你是一方;你把錄音設備留在房間裡錄下別人之間的談話,你不是一方,不適用這條但書。「非出於不法目的」指即使你確實是一方,若錄音的目的是恐嚇、勒索或散布,仍可能另有責任,甚至回落到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評價。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我可以錄我自己的對話」擴張成「我可以在家裡任何地方放錄音設備」。前者多數情形不罰,後者是竊錄。
個資法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要求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在徵信市場上,最常被違法交易的四類資料是戶籍謄本、通聯紀錄、金融往來明細與健保就醫紀錄。
這四類資料有一個共同特徵:正常管道拿不到。能拿到,就代表取得過程中有人違反了職務上的保密義務。委託人常以為「我只是買資料,違法的是賣的人」,但在實際案件中,購買者的角色如何評價、金流紀錄指向誰,都是可以追查的。
合法的替代途徑存在:在訴訟繫屬中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透過律師依程序聲請、或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這些途徑比較慢,但它們不會讓你從原告變成被告。相關程序說明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
本條的四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即不構成本法所稱之跟蹤騷擾:
行為需與性或性別有關聯,這是本法與一般騷擾行為的主要區分點。
單一次、偶發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需具有反覆性或持續性。
需針對特定對象,且違反其意願而為。
需達到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程度。
符合上述要件的八大行為樣態如下:
這一條對徵信業有兩層意義。對業者來說,它使「以騷擾或控制為目的的委託」必須在收案階段就被擋下來——因為承接等於參與。對讀者來說,如果你正在被跟蹤、被持續傳訊息、被寄送物品,這條法律是你的工具而不是別人的;處理順序是先確保安全(撥 110)、再蒐集紀錄,作法見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
本條規範事業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品質、價格、用途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者罰鍰為新臺幣 5 萬元至 2,500 萬元。「第一」「最」等最高級用語,必須有客觀數據可以佐證,否則即有違法風險。
把這條放進本頁不是為了談廣告法規,而是因為「保證抓到」這類話術本身就有問題。調查結果受目標行為與客觀環境影響,事前無從保證;一個事前無從保證的結果,被講成承諾,就是引人錯誤的表示。
如果一家業者連自己的廣告文案都選擇踩在違法邊緣,你要用什麼理由相信他在蒐證現場會守法?廣告是你在付錢之前少數能親自檢驗的東西。這也是為什麼本站不使用任何最高級或保證性用語——不是保守,是自我約束的第一道測試。相關的話術拆解見如何挑選合法徵信社。
TWO TRACKS · 兩套平行的規則
這是整頁最重要的觀念段落,也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法院採用了」不等於「取得方式合法」;「取得方式違法」也不等於「法院一定不採用」。這兩句話同時成立,而它們同時成立的後果,通常由委託人承擔。
民事法院在判斷一份證據能不能用時,會權衡它的證明價值與取得過程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程度。實務上,違法取得的證據有時仍會被採用;但若取得手段嚴重侵害他人的重大法益,也可能不被採用。
這是一個個案衡量,沒有任何人可以事先保證結果。任何業者告訴你「這樣拍法院一定收」,都是超出他能力範圍的承諾。
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完全不受民事法院是否採用該證據影響。法院採用了你的照片,不會因此讓裝設定位裝置的行為變成合法;判決寫了你勝訴,也不會讓竊錄行為消失。
更直接地說:民事判決是一份文件,刑事案件是另一份文件。它們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個人的人生裡。
你在對方車上裝了定位裝置,掌握了行程規律,在某個時間點拍到足以證明親密關係的畫面。從你的角度,這件事終於有了答案。
你把照片提出於侵害配偶權訴訟。法院審酌後採用,認定第三人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判命賠償。你拿到一份對你有利的判決。
對方或第三人對你提出告訴。裝設定位裝置持續掌握他人行蹤,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屬對非公開活動之窺錄,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你成為被告。
對方律師很清楚你的刑事風險,於是原本單純的賠償爭議,變成「互相撤告」的談判。你原本想爭取的賠償金額被大幅壓縮,甚至歸零——你花了錢、承擔了刑責,最後換到的是一場交換。
如果取得手段涉及侵入住宅裝設設備等嚴重侵害,法院可能不予採用。這時你承擔了全部的刑事風險,卻連那份證據都沒有留下。
不要問「這樣拍得到嗎」,要問「這樣拍完之後,我會處在什麼位置」。一份取得方式乾淨的證據,價值不只在於它可能被採用,更在於它不會給對方任何反擊的施力點。談判桌上的強弱,經常不是由證據的內容決定,而是由雙方各自有多少把柄決定。
先委任律師界定「要證明什麼」,再決定蒐證範圍,最後才執行。由律師畫出待證事實的範圍,可以避免你花錢蒐集一堆法庭上用不到的素材,也能在一開始就排除掉高風險的取得方式。費用結構與比價方法見收費標準與計費方式,配偶權案件的證據層級與賠償級距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符合資格者也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諮詢。
YOUR TOOL · 自保工具
這十題的設計原則是:不需要你先透露任何案情,就能問完;而且每一題都有可以驗證的判準,不是靠感覺。建議你列印下來,通話時邊問邊記。
| 你要問的問題 | 為什麼要問 | 合格回答長什麼樣 |
|---|---|---|
| ① 貴公司的全名與統一編號是什麼?營業項目有沒有 IZ12010? | 這是最低門檻,而且你兩分鐘就能自己驗證。連這題都閃避的,後面不用問了。 | 當場說出公司全名與統編,並主動請你到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核對。 |
| ② 這個案子你們打算用什麼方法蒐證? | 方法決定風險最後落在誰身上。說不出方法的人,通常是不打算讓你知道方法。 | 能具體說明人力配置、作業方式、預計時段與停止條件,而不是「我們有我們的方法」。 |
| ③ 你們會不會裝 GPS 或任何定位裝置? | 這是市面上最普遍的違法手段,也是最容易讓委託人一起出事的手段。 | 明確回答不會,並能說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的理由,而不是「這個很普遍啦」。 |
| ④ 你們能不能調通聯紀錄、戶籍謄本或對方的金融紀錄? | 願意承接,就代表他手上有違法管道——而那條管道同樣可以用來對付你。 | 明確回答不能,並主動說明訴訟中聲請調查證據等合法替代途徑。 |
| ⑤ 你們能不能取得對方手機或社群帳號裡的內容? | 涉及刑法第 358、359 條,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委託人自陷風險點。 | 明確回答不能,並會主動提醒你「知道密碼不等於現在有權限存取」。 |
| ⑥ 如果執行到一半判斷做不到,會怎麼處理? | 停損條款是委託人最重要的保護,也是最常被略過不談的一條。 | 契約載明判斷點、你的終止權,以及終止後已執行部分的結算方式。 |
| ⑦ 費用怎麼算?執行費用有沒有上限?追加要不要我書面同意? | 沒有上限的執行費用等於開放式加價空間,最終金額不在你手上。 | 逐項報價(人力、執行費用、報告製作),載明上限與書面同意程序。 |
| ⑧ 簽約前需不需要付錢?會不會開統一發票? | 只收現金、不開發票,代表事後你沒有任何可以主張權利的憑據。 | 簽訂書面契約後才收款,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匯款帳戶為公司戶。 |
| ⑨ 你們願不願意簽雙向保密協議?結案後資料怎麼銷毀? | 你交出去的資料,未來可能變成對付你的工具。這不是假設。 | 願意簽署雙向保密協議,契約載明保存期限、返還或刪除方式與銷毀後的書面確認。 |
| ⑩ 有哪些案子你們是不接的? | 講得出拒接清單的人,才有界線;說「什麼都能做」的人,代表他沒有界線。 | 能具體列舉拒接的案件類型與理由,而不是模糊帶過或反問你「你想做什麼?」。 |
問完十題之後,看的不是答案有多漂亮,而是有沒有出現「閃避」「模糊」「反問你想幹嘛」這三種反應。正派業者被問到界線問題會鬆一口氣,因為這代表你是清醒的委託人;有問題的業者會覺得被冒犯,因為你問的正好是他的營業方式。
FAQ · 法律邊界常見問題
以下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權利義務請洽執業律師。
台灣沒有徵信社的國家考照制度,也沒有單一主管機關。業者是以公司登記方式營業,營業項目登記為 IZ12010 徵信服務業。你可以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確認一家公司是否存在、狀態是否為核准設立、營業項目是否包含 IZ12010。
但這三項只能證明公司登記合法,不能證明蒐證方法合法。這兩件事沒有任何因果關係——這正是本頁存在的原因。判斷一家業者,要看他願不願意具體說明方法,以及願不願意把不做的事寫進契約。
沒有一句話可以回答「合法」或「不合法」,因為關鍵在程度。單次、短時的目視確認,與連續數日的全天候記錄,在刑法第 315 條之 1「非公開之活動」的認定上不是同一件事。持續時間、密集程度、是否逾越達成目的的必要範圍,都會影響評價。
我們的處理方式是:在契約裡先寫清楚待證事實是什麼、預計涵蓋哪些時段,達成即停止。沒有終點的跟監,是第二級手段最主要的風險來源。
爭點不是車輛的所有權,而是被記錄的是誰的行蹤。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GPS 可持續且精確記錄位置,所掌握的資訊已超越一般人偶然目擊的範圍,屬於對非公開活動的窺錄,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同樣的邏輯適用於任何以持續回報位置為功能的裝置。我們在跟車時只用人力目視,成本較高,但不會讓委託人承擔刑事風險。
知道密碼不等於現在有權限存取。對方曾經告訴你密碼、你們曾經共用帳號、密碼從來沒改過,都不構成「現在仍有授權」。授權可以撤回,在多數關係變化的情境裡,授權在關係變化的那一刻就已經實質撤回了。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涉及刑法第 358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涉及第 359 條。「我只是看,沒有刪也沒有改」不能免除第 358 條的問題,因為它處罰的是入侵行為本身。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你自己就在這段通訊裡,而且目的不是不法的。
要注意的是反面情形:把錄音設備留在房間裡,錄下你不在場時別人之間的談話,你不是「一方」,不適用本款,可能落入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竊錄。錄下自己的對話與在空間裡佈設錄音設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民事法院有時候會採用違法取得的證據,會權衡其證明價值與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程度;若取得手段嚴重侵害他人重大法益,也可能不被採用。這是個案衡量,沒有人能事先保證。
更重要的是:採用與否完全不影響刑事責任。法院收下你的照片,不會讓取得照片的行為變成合法。你可能同時拿到一份有利的民事判決和一張刑事傳票,而對方律師會把你的刑事風險拿到談判桌上用。這也是為什麼「取得方式」比「有沒有拿到」更重要。
因為這類資料正常管道拿不到——能拿到,通常代表取得過程中有人違反了職務上的保密義務。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禁止的違法蒐集、處理與利用。
對委託人而言,風險有三層:資料本身可能無法作為證據使用、金流紀錄會指向你、以及這條管道未來同樣可以被用來對付你。合法途徑是在訴訟繫屬中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或透過律師依程序聲請。聽到「這個我們有管道」,正確的反應是結束對話。
CONFIDENTIAL INTAKE
包括我們。初次諮詢不收費、不需要提供身分證件、不需要說出真名。我們會先告訴你這件事在法律上做得到哪裡、哪些手段我們不會用,以及有沒有不用花錢的做法。